
2025年4月下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日常运营中,于盘点环节发现部分商品出现丢失情况。为查明物品丢失原因,公司及时在仓库安装了监控设备。通过监控记录观察,发现有人在凌晨时分私自进入仓库实施盗窃行为。2025年5月,公司果断报警。很快,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抓获归案。
据杨某交代,3月时,他在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负责为期一周的货物盘点。仓库里堆放着大量衣服、钢笔等物,杨某觉得少一两件也不会被发现,便询问朋友的孩子是否需要钢笔,遭拒后萌生了网上售卖的想法。于是,他悄悄带走两支钢笔,不仅顺利出库,几日后还在网上成功售出,获利2000余元。
因该仓库没有安装监控,杨某想着“反正不会被发现,还能偿还不少自己背着的贷款”。抱着这样的心态,他多次随身携带钢笔离开仓库,再通过二手交易平台销售牟利。
因经济压力大,即便离职后,杨某仍在暗中盗窃倒卖。熟知布局与管理情况的杨某多次利用仓库无监控、后门未锁紧的漏洞,从靠河边的矮围墙翻墙进入厂区盗窃。他将钢笔藏在裤袋,装满后原路离开,在离职后又实施了四次盗窃,盗走130多支钢笔,藏于家中后陆续在网上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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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杨某累计盗窃150余支钢笔,涉案价值达30万余元,通过售卖获利约17万元,这些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和私人借款,剩余部分则用于日常开销。杨某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2025年9月17日,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提起公诉。9月24日,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杨某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主要依据涉案价值和多次盗窃的犯罪情节,二者影响量刑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对应《刑法》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某在职期间多次盗窃,离职后又实施4次盗窃,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且获利数额较大,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其被判刑七年有期徒刑在法定幅度内,单纯数额巨大但无其他情节的,多判处3-5年。
来源 | 羊城晚报、新民法谭
主编 | 彭丹
编辑 | 蒋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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