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海南频道
人民网海口11月20日电(枉源)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业秩序,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着力打击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日前,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案例1:海口市琼山区徐清华摩托车修理店未建立电动自行车进货、销售台账案
2025年8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市琼山区徐清华摩托车修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经查,当事人所售电动自行车购自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有当事人供述及销售出库单佐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电动自行车的进货、销售台账,执法人员收集相关证据,确认其存在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东方市东海晨晖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0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方东海晨晖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超过350mm,且整体外观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参数信息不一致,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8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海口市秀英区天利虹腾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3号的海口天利虹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为2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车尾支架与加长坐垫,并将车辆陈列于店内用于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宣传《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后,当事人立即整改,拆除了涉事车辆上加装的车尾支架和加长坐垫。
2025年7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海口市琼山区文富电动车行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口琼山文富电动车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经查,该车行内2辆“雅迪”电动自行车整体外观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参数信息不一致,当事人将2辆加装坐垫、靠垫车尾支架与加长鞍座的电动自行车,陈列于店内用于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海口市琼山区摩友地带修理店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海口琼山摩友地带修理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修理店内发现两辆已拆卸的电动车,其中一辆为两轮电动摩托车,另一辆为小牛牌电动自行车,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店内对其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非法改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9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屯昌县屯城镇海川天天电动车维修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14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屯城镇辖区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时发现屯昌屯城海川天天电动车维修店正在销售经改装后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查,该维修店销售的非法改装鞍座和尾箱的电动自行车2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8月27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将改装车辆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盛英电动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陵水英州盛英电动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靠背等行为,其鞍座长度达57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涉嫌行政违法线索,2025年3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通过高频次执法检查、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等方式,对非法改装、加装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为进一步凝聚社会监督合力,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线索,诚邀广大消费者、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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