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自行转让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呢?
“购买”他人承租的
公租房有什么风险?
来看看近日武江法院审结的
一起涉公租房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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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张某与黄某签订《公房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为承租人的公租房转让给张某使用,转让价格为1.5万元。张某称其为此支付转让费1.5万元、押金600元,并投入2.0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黄某承诺涉案公租房归张某所有,若合同不能履行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房管部门责令张某返还公租房,张某遂诉至武江法院,要求黄某返还其支付的转让费、押金以及房屋装修费,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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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黄某签订涉案《公房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公租房使用权,侵犯了不特定第三人利益,造成公租房分配不公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该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转让款1.5万元及投入2.05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同时黄某确认600元押金由张某支付,并已向其交付押金单,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应向张某支付6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具有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其承租人资格具有特定性。租房资格的取得需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并审核,承租人擅自转让公租房使用权的行为无效。公租房的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承租人只有租赁使用权而无处分权,若擅自买卖公租房,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收回房屋,买卖行为还将让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字:王锦潇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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