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枝辉
侮辱网络虚拟主体人格,亦可能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侮辱网络虚拟主体人格,即便未指名道姓,但在一定范围内能指向现实中特定人的,应认定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
标签:|名誉权|虚拟网名|特定指向
案情简介:
2020年,在网络公司开发游戏注册账号“杨贵妃”的杨某,因与网名“陆天虹”的陆某发生矛盾,陆某在多个微信群游戏客户端使用“傻狗”“约P”“约炮狂”“洋垃圾”等言辞辱骂“杨贵妃”。
法院认为:
①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但指向特定人方式并不限于直接表明其姓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网名、昵称在游戏中活动,虽未指名道姓,但如果可以同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相联系、相对应,对虚拟人物的名誉评价便可直接指向对应的自然人。杨某以“杨贵妃”之名注册游戏,结合多个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发陆某发表的针对“杨贵妃”案涉言论,可知在现实生活中,他人能将“杨贵妃”理解为杨某。据此,可认定陆某言论对象能够指向杨某。
②陆某在微信群游戏客户端使用“傻狗”“约P”“约炮狂”“洋垃圾”等粗言秽语直接侮辱杨某,贬低杨某人格意图明显,具有主观过错。陆某发表的案涉言论引起了其他游戏玩家评议和附和,客观上降低了杨某社会评价。陆某在杨某发出律师函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将该律师函公布于案涉微信群内,进一步侮辱杨某,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鉴于此,陆某发表的案涉言论构成对杨某名誉权侵害。
③网络公司客观上对杨某投诉采取了必要措施,并不知道或应当知道陆某侵害杨某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杨某主张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陆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杨某财产损失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实务要点:
侮辱网络虚拟主体人格,即便未指名道姓,但在一定范围内能指向现实中特定人的,应认定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例索引:
广东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终26294号“杨某诉某网络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见《杨某诉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陆某某名誉权纠纷案——网络虚拟主体人格的性质和侵权认定》(朱晓瑾、刘梦薇,广州互联网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09/187:19)。
在特定范围内,辱骂虚拟网名,法院认定侮辱、诽谤言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标准,就是能否对特定人群而言,能知晓该特定网名指向特定现实中的人。如果能够,则构成名誉侵权。
上述裁判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裁判规则。笔者梳理分享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1年,张某网名“红颜静”与俞某网名“大跃进”通过网友聚会已广为人知。俞某因在网络论坛公开讨论版数次针对张某发表侮辱性语言贬低张某人格被诉。
实务要点:网络上以网名侮辱、诽谤他人,亦构成名誉权侵权——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01年7月16日判决“张某与俞某名誉权纠纷案”,见《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1:283)。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7年,沈某在论坛上虚构新闻报道文章,对网名为“素怀”的杨某曾因子宫误切除经历进行篡改并诽谤,“医院称:该女子生活极不检点,下身肛门多处溃烂……勾引主治医师,导致医师误诊……”杨某向网监局举报,网监局以虚拟网名为由,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实务要点:捏造事实,攻击具有现实指向性网名,应认定诽谤——行为人捏造事实,攻击对应现实生活中特定某人网名,足以损害被攻击者人格和名誉时,对该行为应以诽谤论处。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上城区法院(2008)上行初字第6号“杨澧群诉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见《攻击网名能否构成诽谤》(吴宇龙、魏航),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6:103)。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03年,张某以“玉儿”网名注册电脑游戏“四国军旗”,玩至“司令”级别,排行榜第一。因游戏服务商网络公司以张某作弊为由将其积分清零致诉。
实务要点:贬损网络社区虚拟人物声誉,亦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网络社区中的虚拟人物同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相对应时,对虚拟人物的毁誉褒贬及于该自然人,可成立名誉侵权。
案例索引:吉林省吉林中院(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28号“张某诉某网络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见《张凌诉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名誉权)》(蒲海东),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390)。
【案例四】
案情简介:覃某以“开拓”网名在论坛上注册,与注册网民为“盐贩子”“周伯通”的周某熟识并在现实和网络上均为论坛网友知晓。2002年,周某在论坛发帖如《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等,称开拓欠钱不还,吹牛、虚伪、挑拨离间。
实务要点:虚拟网名主体间针对性侮辱言论,亦构成名誉侵权——网络虚拟身份在现实和网络已为网民熟悉,相应的侮辱性网络言论具有现实性、针对性的,应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案例索引:广西南宁城北区法院(2002)城民初字第1349号“覃某诉周某名誉侵权案”,见《覃莉莉诉周永胜名誉侵权案(名誉权)》(潘玉勤),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372)。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1年,郭某在网上以“亲亲女生”网名与网友聊天、谈情,聊天内容低下,同时将周某真实信息告知网友,致使数名网友多次打电话到周某家中骚扰。
实务要点:网络虚拟身份交流,有现实针对性的,亦名誉侵权——互联网上虚拟人对虚拟人的信息交流,如有现实针对性,且违反社会生活规则,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构成侵权。
案例索引:江苏淮安清河区法院2001年11月12日判决“周某诉郭某名誉侵权案”,见《周达华诉郭宝金冒用其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进行内容低下的聊天侵犯名誉权案》(周玉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3:177);另见《周达华诉郭宝金案(名誉权)》(周玉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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