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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备受关注的“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成都中院一审开庭。图/大象新闻
被告人梁某某在行凶前没有任何精神疾病的就诊病史,“只在事发后进行了精神鉴定”。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1月20日,“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害人亲属的代理律师在阅卷后,发现了有关被告人精神状况方面的上述“反常”。
“反常”,不是从法律层面说的。被告人梁某某之前有无精神疾病就诊病史,与她实际是否患有精神病,并无必然关系。如果被告人有精神方面的异常,办案机关根据被告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确定其精神状态,作为依法裁判的依据,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也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反常”,是就事实层面说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鹃兴路666号中航城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而她切划、捅刺十刀致被害人死亡,正是发生在她携带刀具在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过程中。
经常无故挨家挨户敲门滋扰、辱骂,还携带刀具,被告人的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带来危险,显然不是正常人所为。但这样一个人却没有任何精神疾病的就诊病史,自然也就谈不上强制送医,这的确反常。
事实上,对于精神病人的诊断和强制送医,精神卫生法做了详尽规定。如果相关责任主体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案被告人长时间骚扰邻居并最终导致恶性案件的结果,或许可以避免。
关于送医诊断,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本案被告人长时间内滋扰邻居,有时还携带刀具,具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依法早就该送医诊断。
根据精神卫生法,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公安机关都可将其送医诊断。对于这些机构和个人来说,将其送医,既是权利,也是职责。但长时间没送,而是任其“逍遥法外”,不知何种原因。
同时,根据精神卫生法,一旦送医诊断确认其有精神障碍,当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时,可以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她将不再有到处行走伤害他人的机会。
既是“强制”,强制医疗也就不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前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赋予责任主体送医诊断、强制医疗职责,无论对于精神病患者还是对于公共安全,都是必要的。如果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可以将精神病人对社会的伤害降到最小。但现实中像本案一样效果不理想的情况并不少见。
原因与部分职责不明确有关,比如送医诊断,近亲属、单位和公安机关都可以送,但如果都不送,谁是最后的“兜底者”,却不明确,这容易造成互相推诿。
也有放弃职责的情况。比如在一些个案中,精神病人造成伤害后,对于百姓质疑,有关部门用“家属不同意送医治疗,且未有刑案发生,警方和政府不能强制送医”搪塞,但这样的说法与法律并不相符。
从更宽泛视野考察,我们会发现责任主体切实履行精神卫生法赋予责任的意义。根据最新统计数字,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1600万以上 ,虽然像本案被告人这样的“武疯子”只占一小部分,但考虑到庞大基数,这一群体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是巨大的。
如何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也需要责任主体切实负起责任。将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关系着公共安全,马虎不得。
就本案而言,另据九派新闻报道,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检方认为其作案有预谋、具备一定控制力,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有无精神病、轻重程度,一定程度上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甚至可能是生死。办案机关当慎之又慎。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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