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涉海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秩序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以案示警。凌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现将五起涉海涉渔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2024年12月24日,凌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登录渔港通APP,查询辽锦渔25XXX渔船进出港报告数据,未查询到出港报告关于渔业职务船员的信息。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孙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孙某承认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陆仟元的处罚决定。
警示: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不仅是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渔船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渔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船舶、船员信息,开展海上救援等服务的重要依据。船长作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该案的查处,希望广大渔业捕捞从业人员,特别是渔船船长提高进出港报告意识,化“被动”为“主动”,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案例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辽锦渔11XXX船作业位置不在《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养殖生产的批复》的作业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赵某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决定。
警示:遵守捕捞许可规定是法律义务,也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在此提醒广大渔民、船东船主,要以案为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捕捞,维护海洋渔业开发秩序,共同守护好我们的蓝色粮仓。
案例三: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年11月14日,周某驾驶辽锦渔11XXX船,主机功率26.4千瓦,在E121°27′,N40°45′附近海域捕捞作业时,被凌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该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整改、对周某拟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警示:渔业船舶作业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进行作业,维护海上行政管理秩序和严格遵守捕捞许可证规定非常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渔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使用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案
2025年11月16日14时30分,凌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E121°21′,N40°50′)附近海域发现一艘钢质渔船正在抛锚。执法人员依法登临检查该船,该船灰色、钢质;该船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为涉渔“三无”船舶。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杨某作出没收涉渔“三无”船舶一艘的行政处罚并按程序予以拆解,对杨某的其他违法线索已移送凌海市公安局处理。
警示:三无船舶无合法手续、无安全保障,从事捕捞作业既严重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撕裂水域生态链,也易引发航行事故危及生命安全,还损害合法渔民权益。此次查处行动不仅彰显了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明确了非法捕捞的高昂违法成本,更通过清剿违法源头,为渔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向社会传递了生态保护与合规经营的鲜明导向。
案例五:打击套牌渔船、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
2025年11月15日,凌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驻港检查时发现一艘船名号为辽锦渔23007的渔船存在套牌、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渔船当场予以查扣。李某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的行为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检验,渔船与证件不符,船东李某因使用套牌船舶,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套牌船舶予以没收并按程序予以拆解。
警示:本案对擅自拆卸屏蔽导航安全设备进行了查处。擅自拆卸、屏蔽导航安全设备,不仅违法,更置船员生命于巨大风险之中。这警示所有渔业船舶船长,切莫心存侥幸。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如北斗)是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有效监管、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
套牌船舶不仅破坏渔业资源、扰乱渔船管理秩序,而且存在巨大水上安全生产隐患。广大渔民及船舶经营者务必坚守合法经营底线,切勿购买、使用套牌船舶。
凌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11月19日
(凌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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