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未满三月,本田雅阁新车大灯竟现“泪痕”与脏印,4S店不换灯反推“冰敷”奇招。是技术局限还是敷衍推责?车主维权之路坎坷,厂家与4S店究竟何时能给出合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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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根据车主的描述,2025年7月31日,他在济南某广汽本田4S店购入一辆本田雅阁汽车。然而,购车未满三个月,10月22日,车主便发现车辆前大灯左右内部出现不明脏印,左灯痕迹尤为明显,右灯疑似进水残留水痕。考虑到此前12天车辆未使用,且最后一次行驶恰逢雨天,车主推测痕迹是雨水渗入大灯导致,且历经12天仍未消散。
发现问题后,车主第一时间在4S店售后群反馈情况。然而,工作人员却称这是正常起雾现象。车主据理力争,指出起雾消散后不会留下如此严重的残留痕迹。经过一番争辩,对方才同意让该车主到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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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车主到店后,工作人员承认这并非简单起雾,而是大灯内部存在脏迹,且表示从未遇到此类情况。随后,工作人员告知车主需向厂家反馈,等待处理结果。
厂家“冰敷”方案遭车主强烈反对
10月30日,距问题上报已过去6天,4S店来电告知车主厂家方案:将大灯总成拆下,通过外部“冰敷”去除内部痕迹。对此方案,车主表示强烈不满。他指出,外部冰敷根本无法清除内部脏印与水痕,这不符合物理常识。新车三个月内出现该问题,依据《三包服务》理应更换大灯总成并给予相应赔偿。此外,痕迹若长期积累,必然影响灯光亮度,危及行驶安全。总不能每两三个月就来店“冰敷”一次。
面对车主的质疑,售后人员无言以对,仅表示不接受可自行联系厂家。车主经查询发现,车友群及网上有多名同款车型车主反馈类似问题,且其他车主反馈后4S店均给予了换灯处理,唯独他被要求采用“冰敷”这种敷衍的方式。
反复“冰敷”问题未解,车主深感失望
11月5日,在4S店承诺“冰敷”后再出现这样问题就申请更换大灯的条件下,车主同意了“冰敷”方案。然而,原本告知仅需5分钟的操作,实际却耗时一个多小时才暂时消除痕迹,车主认为这样的做法治标不治本。
11月7日下了一场小雨,车主开车十余分钟后停入地下车库。11月8日用车时,他发现大灯内再次出现泪痕与脏印,根本问题并未解决。车主再次反馈后,4S店表示需重新向厂家上报,让他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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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4S店通知处理结果依旧是“冰敷”。雨天后反复“冰敷”绝非长久之计,且大灯仍在三包有效期内,厂家与4S店却拒不履行换灯承诺。作为冲着本田雅阁低故障率、省心特质购车的消费者,车主表示对售后处理深感失望。
那么问题来了,就目前车主遇到的情况,其要求更换大灯总成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吗?
律驰驾道观点
本田雅阁新车大灯“泪痕”事件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车主购买本田雅阁新车后,大灯内部出现“泪痕”与脏印问题,4S店及厂家提出“冰敷”处理方案,引发车主投诉。以下我们就来归纳并分析本案最具争议的焦点,结合事实与法律依据展开观点。
争议焦点一:大灯内部痕迹的性质认定——是正常起雾还是质量缺陷?
本案中,车主发现大灯内部出现不明脏印和水痕,且历经多日未消散。4S店最初辩称为“正常起雾”,但后续检测中又承认这是“内部脏迹”,且表示“从未遇到此类情况”。从物理常识看,正常起雾通常在温差变化下短暂出现并快速消散,不会残留永久性痕迹。而本案中痕迹持续存在,且与雨水渗入相关,这更倾向于指向产品质量缺陷,如大灯密封不严或材料问题。因此,大灯内部痕迹不应简单归为正常现象,而应被认定为质量缺陷,厂家和4S店需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二:厂家与4S店的责任认定——是否尽到售后义务?
本案中,4S店和厂家的行为暴露出售后责任履行不足。首先,4S店最初以“正常起雾”为由拒绝检测,后在车主坚持下才承认问题,反映出对消费者投诉的消极态度。其次,厂家提出“冰敷”方案后,4S店未提供替代方案,且在其他类似案例中换灯处理,却对本案例车主区别对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的规定。最后,问题反复出现后,4S店仍坚持“冰敷”,未积极寻求根本解决方案,这进一步表明其未能尽到及时、有效解决质量问题的售后义务。厂家作为生产者,应确保产品质量并指导4S店规范处理,而非推诿责任。
争议焦点三:“冰敷”处理方案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是科学手段还是敷衍推责?
厂家提出的“冰敷”方案,即通过外部冷却去除内部痕迹,被车主质疑“不符合物理常识”。从技术角度,外部冷却无法直接清除内部脏印或水痕,且实际操作中问题反复出现(如雨天后痕迹复发),证明该方案仅能暂时掩盖症状,而非根本解决。车主指出,痕迹可能影响灯光亮度,危及行车安全,若长期依赖“冰敷”,将导致消费者频繁维修,增加不便和风险。相比之下,其他类似案例中4S店直接换灯,更说明“冰敷”方案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该方案应被视为厂家和4S店推卸责任的临时措施,而非基于消费者权益的合理售后响应。
争议焦点四:车主维权诉求的法律支持——更换大灯总成是否可获得支持?
从法律层面,车主更换大灯总成的诉求具有较强的支持依据。除《三包服务》中关于三包有效期的规定以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且“冰敷”方案已证明无效,构成“修理不当”。此外,大灯作为车辆安全部件,其缺陷可能违反《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车主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寻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实践中,类似案例(如其他车主成功换灯)也强化了其诉求的合理性。综上所述,法律应支持车主要求更换大灯总成,并可能主张相应赔偿,以维护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
本案凸显了汽车行业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中的常见问题:厂家和4S店往往以“临时方案”拖延根本解决,损害消费者权益。“冰敷”方案缺乏科学性,车主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换灯具有法律和情理上的合理性。建议车主继续通过投诉、调解或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呼吁监管部门加强对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以促进行业诚信和消费者保护。
汽车法律纠纷,就找律驰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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