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疾病的刘先生未婚无子女
父母也早已离世
身边仅有一位大姐和两位妹妹
谁知,担任监护人的大姐
竟先后从刘先生账户提款135万元
为此,两位妹妹将大姐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新监护人要求原监护人
返还被监护人财产的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三姐妹要求变更监护人,意外发现账目问题
2010年,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先生开始长期入住精神卫生中心。彼时,他已退休,未婚无子女,父母也早已离世,身边仅有一位大姐和两位妹妹。退休后的刘先生经济来源稳定,每月有5000余元退休金,精神卫生中心的护理费可由原工作单位部分报销,此外还有每月600元车贴、300元残疾补助金,以及每季度300元的敬老卡补贴。更重要的是,刘先生患病前生活节俭,无大额开销,积累下了一笔可观的积蓄。
从2010年到2023年的13年间,经三姐妹协商一致,刘先生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各类证件及存折均交由大姐实际掌控与管理,日常开支记账也由大姐负责。在此期间,两位妹妹对大姐的管理始终放心,从未产生过异议。
转折发生在2023年,三姐妹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爆发争执,几番诉讼下来,彼此间的嫌隙逐渐加深,连带着对刘先生财产的管理方式也开始各持己见。随后,两位妹妹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法院审理时发现,大姐曾多次从刘先生账户中取现,且存在财产混同的可能性。法院认为,在刘先生名下财产明细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两位妹妹更适合担任监护人。最终,法院依法宣告刘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两位妹妹为法定监护人。
135万“养老钱”不知所踪,亲姐妹对薄公堂
监护人变更后,大姐将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存折等资料移交两位妹妹。随后,两位妹妹却意外发现,大姐从刘先生账户中取现及转账的金额高达135万元。最终,两位妹妹以刘先生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其向刘先生返还135万元。
两位妹妹认为,大姐取出的135万元中,确实有少量用于刘先生的生活,但绝大部分都被大姐挪作私用。
大姐则辩称,从2010年起,自己每月都会将刘先生从精神卫生中心接出居住,所住房屋是用刘先生的积蓄租住的,刘先生不住时由自己和女儿一家使用,租金逐年上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除此之外,刘先生的日常花费、其他房屋的物业费、外出就医费用等也均由她承担。同时,大姐提出,2023年前三姐妹从未对刘先生的账目进行核对,即便两位妹妹有异议,也只能主张2023年成为监护人后的费用,且应由两位妹妹举证证明钱款被自己私用。
“养老钱”变监护人的“私房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告大姐处分刘先生财产的行为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若构成侵害,应返还多少金额”定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并围绕这一焦点展开分析。
首先,被告自2010年起至2023年9月期间,实际履行着刘先生的监护职责,饮食起居、治病就医等基本需求必然产生费用,被告为履行监护责任支出日常费用本属合理。但刘先生长期居住在精神卫生中心,且其常规生活开支已能被单位报销和退休金完全覆盖,仅在外出就医、外出居住及监护人探望等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产生额外费用。被告主张的律师费、诉讼费、装修费等大额支出,均未能提供对应的票据或支付凭证,真实性与合理性缺乏有力证据支撑。
同时,被告及其家人长期居住在由刘先生支付租金的房屋中,还使用刘先生的钱款花费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即便在刘先生因身体状况无法外出居住的几年里,被告一家仍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租金始终由刘先生承担,甚至还将刘先生名下原本供其外出时居住的另一套房屋对外出租。上述一系列费用,显然超出了“为刘先生利益”的监护职责范畴,难以认定为合理支出。
此外,根据证据显示,13年间刘先生从精神卫生中心外出的次数总计仅66次,且每年外出就医的次数为6至8次。即便加上每年家庭聚餐等费用,这些合理开支的总额也有限,更不可能全部由刘先生一人承担。在此情况下,被告从刘先生账户取现及转账的金额合计达135万元,已远超合理开支的限度,明显存在侵害刘先生财产权益的情形。
综合考量各项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被告对刘先生财产的实际处分情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被告大姐应向原告刘先生退还钱款7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特别是老年人人身、医疗、财产处分等事务处理,应当做好记录、保管好相关凭据,既可便于保护监护人的利益,亦能避免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产生矛盾,这也意味着监护人的管理应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免受他人不法侵害。
就财产处分而言,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中,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的必要性体现在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必要外出支出、常规医疗费用等,紧迫性体现在临时外出支出、临时医疗费用、大额支出等。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未履行监护职责或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承担监护人的职责时,应以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角度出发,对于被监护人为老年人时,应给予老年人充分的关爱,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来源 | 上海法治报
编辑 | 李婉怡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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