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张熙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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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近段时间以来,有一部重要法律重新修改,引发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18年审议修改后,时隔7年,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对比“老版本”,“新版本”共6章50条,其中增加一章,多处条文修改。
这部法律分量如何?前后有何变化?对于促进基层民主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
什么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回顾这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诞生史,先要从村民委员会的建立讲起。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把城市居民组织起来,全国各地建立起一些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后来统称为居民委员会,这是新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起步。
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有些地方陆续出现了村民自治会、村民自治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其中以广西罗城、宜山的做法较为成型。这一现象得到了中央的关注,中央立即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民政部调查研究,总结推广。
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发布,总结了各地建立村委会的经验,正式将村民委员会写入宪法条文,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无疑是对村委会这一新生事物的充分肯定。
于是,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便在各地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
1983年春天,一个重要节点到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印发,指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各地在建乡中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制订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这个文件,各地纷纷建立村委会并制订工作简则。
在此背景下,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起草工作由此展开。
历经4年反复研究、修改,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又经过10年的漫长探索,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终于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从此,我国村民自治工作开始进入全面推进的新的发展阶段。
二
如何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要性?
它不仅是推动当代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一把钥匙”,也是展现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
在治理层面,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一级政府机构,厘清了“乡政”和“村治”的边界。通过让村民们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许多问题在村里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就能解决,避免了基层矛盾上交,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由于决策更贴近村民的实际需求,修路、水利、环境卫生等村庄公共事务,往往能得到更有效解决,也进一步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效能。
村民自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从经济与社会层面,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促进了农村发展。
该法赋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保障了村民的共同利益。
一个稳定、民主、透明的治理环境,也有助于吸引投资、发展乡村产业。村民能够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如何发展本村经济,激发了乡村内生动力。
此外,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可以有效地推动移风易俗,维护公序良俗,促进乡村文化建设和社会和谐。
总体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让亿万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用现代法治和民主理念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体系。
据最新公开数据统计,我国共有约62.4万个村民委员会,4.65亿农村常住人口,该法为规模如此庞大的公民群体提供了常态化、制度化的民主参与渠道,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生动的实践。
三
眼下,农村面貌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必须与时俱进。
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修改完善,认真总结了基层治理实践经验,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梳理新增条文和修改内容,有几个引人瞩目的特点。
首先,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总则第四条中,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一段话。在第二十八条中,新增“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是此次修改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次,是完善民主机制。对于村委会的性质定位,修改后的条文在传统“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础上,新增“民主协商”规定。在三十三条中,明确规范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形式,组织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民主协商,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并明确协商结果的落实与转化,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畅通有效。
第三,强化保障与推动减负。此次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长效机制,要求委托村委会协助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为村一级减负提供法律依据。
新版本专门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一章,从经费、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了规定。
已阅君还注意到,随着人口形势变化,为给予老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更多关心关爱,新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提出,支持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并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
此外,修改后的总则第一条写入“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通过引导产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培育文明乡风等具体职责,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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