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李某在平台分期租了手机后,只付了几期租金就失联了,出租房起诉后,法院联系到李某,其竟然拒不承认租用了案涉手机,并再次失联。日前,上海崇明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3月21日,初入社会的李某在某手机租机平台上以个人名义租用全新iPhone手机一部,并与手机出租方上海某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平台公司签订了三方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手机型号、颜色、内存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根据协议约定,李某每月须向上海某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553.20元,租满12期后可选择另支付约定的买断价购买该手机。
协议签订后,上海某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将案涉手机通过租机平台邮寄至李某指定收货地点,李某本人则于3月22日签收了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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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仅按期支付了部分租金。根据付款账单信息及李某与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李某于3月21日支付了首次二期租金1106.40元,后又支付了7期租金,至此便失联。
2024年8月16日,出租方向李某指定的手机号发送催款通知及租转售通知,李某未予回应。为此,出租方将李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法院与李某取得了联系,但李某拒不承认租用了案涉手机,认为租用手机的另有他人,此后再次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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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表示未签署案涉《用户租赁协议》《用户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对此法院审查了在案证据,结合原告提交的用户实名信息、租赁设备签收单以及快递记录等证据,判定案涉协议确由被告本人签署,案涉手机亦由被告本人签收。原、被告签订的租机合同不违反法律,依法成立,对各方具有拘束力。
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设备,被告亦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现被告逾期未再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上海某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手机买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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