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85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始终存在争议。2001年《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规定》)虽对新旧司法解释适用作出规范,却难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挑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职务侵占罪法定刑,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将该罪立案标准降至3万元,然而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中6万元的立案标准仍未废止。这一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3万-6万元区间的职务侵占行为定性混乱,亟需从立法演变、分歧观点及辩护策略层面展开深入探讨。今日,胜一刑辩聊一聊,对于2022年5月15日之后,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数额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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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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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人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已经降为3万元,实际上旧司法解释并未失效,该司法解释现行有效。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行为人在2022年5月15日实施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的数额为5万元,是《适用追诉标准(二)》的3万元,行为人构罪;还是适用《2016年解释》的6万元,行为人不构罪。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对3万-6万元区间行为的处理仍无统一标准,地方判决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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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分歧:两种对立观点的论证与案例
新旧司法解释的冲突,直接反映在地方法院的判决中,形成“适用新标准定罪”与“适用旧标准出罪”两种对立观点,且均有明确案例支撑。
(一)观点一:适用《追诉标准(二)》,3万元以上即定罪
有观点认为2016年“两高”的《解释》,是针对修正前的《刑法》职务侵占罪等具体条文所作的解释,而《追诉标准(二)》是对《修正案(十一)》作出的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修改,那么意味着《2016年解释》所从属的法律已经不存在了,那么该追诉标准也就自然失效了。因此,部分法院则在适用追诉标准时,直接适用新标准。比如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办理的(2025)云0103刑初595号案件中,涉案金额为41999元,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的(2024)粤0310刑初363号案件中,涉案金额58145.3元,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观点二:适用《2016年解释》,6万元以上才定罪
持该观点的法院及法律实务者主要从“效力位阶”“制定主体”“有利于被告人”三个角度论证,认为《2016年解释》仍应优先适用:
1.效力位阶优先。《2016年解释》由“两高”联合制定,属于刑法司法解释;《追诉标准(二)》由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本质是“立案追诉的程序性规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规则,“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效力高于最高检与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主体不重合,无“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但《追诉标准(二)》的制定主体是“最高检+公安部”,《2016年解释》的制定主体是“最高法+最高检”,两者并非“同一机关”,故《追诉标准(二)》的施行不必然导致《2016年解释》失效。
3.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刑法的核心价值之一是保障人权,当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时,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优先适用对被告人更有利的《2016年解释》(6万元起点),以保障公众的法感情与法的安定性。
其实胜一刑辩在代理的某职务侵占案,也遇到了上述的情况,被告人职务侵占金额5.2万元,公诉机关依据《追诉标准(二)》指控其构成犯罪。胜一刑辩团队认为当新旧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时,原则上要从有利于被告人这一核心要点出发,以保障被告人的信赖利益、公众的法感情和法的安定性,应当适用《2016年解释》。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最高法对其定罪量刑已有明确司法解释(《2016年解释》),应优先适用;被告人金额未达6万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驳回公诉机关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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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一观点
在职务侵占罪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未解决的背景下,实现3万-6万元区间案件实现“无罪”结果,胜一刑辩认为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精准识别司法解释冲突,锁定“出罪”核心争议点
多数当事人及部分司法人员对“3万”与“6万”的标准冲突缺乏深入理解,可能直接以《追诉标准(二)》为由启动刑事程序。此时,辩护律师需第一时间梳理新旧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效力位阶、适用范围,明确指出“《2016年解释》未废止”这一关键前提,将案件争议焦点锁定在“司法解释适用选择”上,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多角度论证旧解释优先适用,打破“3万元即定罪”的思维定式
面对部分司法机关“适用新标准”的倾向,辩护律师需从“效力位阶”“制定主体”“有利于被告人”三个维度展开系统性论证:一方面,引用《立法法》《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明确“两高”司法解释的优先性;另一方面,结合类似无罪案例,强化“6万元才是定罪起点”的论证说服力,打破“3万元即犯罪”的惯性思维。
(三)依托“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法的最终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保障人权。在司法解释存在模糊地带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司法裁判的重要指引。辩护律师需紧扣这一原则,向法院强调:3万-6万元区间的行为若按《追诉标准(二)》定罪,会导致“行为时合法、事后被定罪”的不公结果,违背公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而适用《2016年解释》出罪,既能维护法的安定性,也符合刑法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
综上,尽管《追诉标准(二)》将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降至3万元,但由于《2016年解释》未被废止,3万-6万元区间的职务侵占案件并非“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系统的论证及对“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坚守,完全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这既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安定性的重要体现。
胜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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