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爆竹声中一岁除
东风送暖入屠苏
临近新年
小朋友们一块燃放烟花爆竹
但却将他人责任田内
种植的树苗全部烧毁
损失高达5万余元
那么
应向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火灾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

2024年12月,7岁的豆豆、10岁的天天和12岁的小壮在李某的责任田旁燃放烟花爆竹,后李某责任田起火,责任田内种植的桂花树苗全被烧毁。李某多次与豆豆、天天、小壮的父母协商无果,遂将豆豆、天天、小壮及其父母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5.5万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李某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豆豆、天天、小壮三人在李某责任田旁燃放烟花爆竹,李某责任田旁的枯草被引燃,后火势不断蔓延,导致李某责任田内的桂花苗木被烧毁,上述事实清晰明了,可以确认系豆豆、天天、小壮三人共同危险行为引起了本次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豆豆、天天、小壮三人的共同危险行为导致李某的财产受损,因其三人无法确定是谁燃放的烟花爆竹引燃枯草,故由豆豆、天天、小壮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豆豆、天天、小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他们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豆豆、天天、小壮的父母连带赔偿李某损失5.5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秋冬季天干物燥,大风天气频繁,一个烟头、一个火星,就可能引发大火。一旦引发火灾,不仅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还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儿童由于年龄小,好奇心强,缺乏生活经验,相比成年人更喜欢“玩火”,家长一定要教育孩子远离火源,不玩打火机等危险物品。即使是燃放烟花爆竹等娱乐活动,也要在家长的看护下,并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同时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声明:本公众号未标明原创的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交流学习之用,不用于商业行为。如有侵犯了企业、媒体、公司、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删除。本公众号发布的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