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民事诉讼中,程序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通常仅由权利享有者本人主张。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对其他当事人存在送达、缺席判决等程序违法,但二者并非同一民事主体,且其他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同时申请人自身诉讼权利已获充分保障的,申请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
2. 再审申请人质疑原审对他人名下抵押物担保范围(如保全后利息是否纳入优先受偿)的认定,但该抵押物权属与申请人无关,且认定结果未损害申请人权益的,申请人对抵押物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
争议焦点
1. 再审申请人能否以原审法院对其他当事人存在程序违法(如送达、缺席判决问题)为由申请再审?
2. 再审申请人能否以原审法院对他人名下抵押物担保范围认定存在实体违法为由申请再审?
裁判意见
再审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适用法律错误)、第九项(剥夺辩论权)、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对其他当事人存在程序违法及抵押物担保范围认定错误。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并非同一主体,其他当事人未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且申请人自身诉讼权利已充分保障,故其对他人程序权利无再审利益;案涉抵押物为他人所有,原审对抵押物担保范围的认定未损害申请人权益,故其对该担保范围亦无再审利益。综上,申请人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后,原第二百条对应第二百一十一条,原审由未变)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再审利益”的核心判断标准——需与申请人自身权益直接相关,避免当事人滥用再审权利“替他人主张权利”。既维护了司法程序的稳定性,防止因无关主体的再审申请拖延案件进程,又清晰界定了再审申请的权利边界,引导当事人仅就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形提出再审,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审判活动的有序开展。
法律评析
一、再审利益的核心:权益关联性判断
再审程序的设立目的是纠正损害当事人自身权益的错误裁判,而非为他人提供权利救济。本案中,法院以“是否损害申请人自身权益”为核心,认定申请人对他人的程序权利和他人名下财产的担保范围无再审利益,符合“无利益则无诉权”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这一裁判逻辑,有效防止了再审程序被不当利用,确保再审资源集中用于解决真正涉及当事人自身权益的纠纷。
二、程序违法异议的主体限制:谁的权利谁主张
民事诉讼中,程序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通常仅由权利享有者本人主张。本案中,即便原审存在对其他当事人的送达瑕疵,因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申请人自身程序权利未受影响,法院未支持申请人的主张。这一处理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又避免了无关主体介入他人诉讼程序,维护了程序正义的相对性和严肃性。
三、抵押物担保范围的权益边界:权属与责任分离
抵押物担保范围的认定直接关联抵押物所有权人的权益,与主债务人(本案申请人)的责任承担无必然关联。本案中,抵押物为他人所有,原审将保全后利息纳入担保范围,并未加重申请人的还款责任,故申请人无资格对此提出异议。这一认定清晰区分了“抵押物权属”与“主债务责任”的边界,明确了仅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对财产相关的裁判内容提出异议,进一步细化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主张范围。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