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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通过挂靠干工程的人最终都面临讨债无门的境地。
上篇文章说明了为什么被挂靠的公司为什么不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配合实际施工的人向发包方要钱。
本篇文章说一说挂靠干工程这种形式的问题:
- 无法直接起诉被挂靠公司:被挂靠公司仅提供资质走账开票,只有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转付的义务,无直接支付未付工程款的责任,起诉被挂靠公司法院大概率不支持。
- 实际施工的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合同由被挂靠公司和发包人签订。在法律上,合同相对性是一条基础规则,没有特殊的规定,不能突破该条规则。简单说,施工合同是发包人跟被挂靠公司签订,实际施工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
- 挂靠关系不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这条规定正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而突破了上述“合同相对性”而做出的特别规定,但是,也正是因为其突破了法律的基本规则,因此在适用时法院审查严格。最高法明确该条只保护一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而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不适用,不能以此条主张胜诉。简单说,就是在诉讼中,法院要搞清楚,二者法律关系是属于“一层转包违法分包” 还是 “挂靠”? 这个难度是比较大的。
下篇文章,谈一谈,实际施工人讨债的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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