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干活拿不到钱”是劳动者最担心的事,可偏偏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恶意拖欠工资,甚至在被责令整改后仍拒不配合,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某劳务服务公司将万宁某工地土建项目的木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等劳务分包给被告人陈某。期间,陈某雇佣工人施工。
2022年12月,陈某与劳务服务公司结算工程造价总计人民币91万余元,因部分工程量未完工,公司实际支付88万余元,但是陈某仍旧拖欠了汪某等2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1万余元。
为督促陈某支付劳动报酬,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其送达《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并多次电话联系陈某,然而陈某未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且一直拒接电话。
2023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于2025年2月17日再次被抓获到案。目前,被告人陈某偿还了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拖欠26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1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且一直拒接上述部门的电话,有逃匿的行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对用工方而言,“欠薪逃匿”绝非“躲一时”的办法,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对劳动者来说,遭遇欠薪要及时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权,莫让“血汗钱”白白流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
编辑:黄露莎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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