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锡新传媒)
转自:无锡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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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新华社资料图)
9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符合相关要求的旧国标车辆可销售至11月30日。眼下,过渡期进入倒计时,消费者购车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近日,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就受理了一起因新购“小电驴”不能上牌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事件回放:买电动自行车收到“电摩”
小雨(化名)是外地的一名消费者。10月底,她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看到一个网络直播间正在销售“电动车”,便以24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
几天后,货到了。小雨经现场验货发现,这辆车表面上和电动自行车很像,实际上是电动摩托车,而根据当地政策,电动摩托车不能登记上牌。因此,小雨当场拒收,并申请了退款。然而,该店客服人员称,此次退货是小雨个人原因导致,退款时商家会扣除相应的运费。对此,小雨不能接受。她认为,自己是被商家的口头宣传误导才购买了这款车,加上自己并没有使用该车,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不愿意承担运费。与卖家多次协商未果后,小雨拨打了12345热线投诉。
近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受理了该投诉。工作人员经核查了解到,被投诉商家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商品的网络销售业务。其网店的在售商品中,包含小雨所购车型的部分车辆,仅凭外观难以辨别是电动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而该商家的产品销售页面上,标题统一标注的是“电动车”,主播在销售中也将商品统称为“电动车”,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工作人员告知该商家在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后,该商家立即进行了整改,同时为小雨办理了全额退款。
消费提示:购车前“做足功课”再下单
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局受理的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消费纠纷中,因误把“电摩”当作“电自”、车辆颜色差异、实际续航里程与宣传不符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较为常见。
对此,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选择有经营资质的商家,应提前了解车辆类别、配置以及退换货政策、能否上牌等关键信息,并在收货时注意查验,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收。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5年12月1日起,不符合新国标要求、未依据新国标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在12月1日之前购买的旧国标电动自行车,请务必在11月30日前完成登记上牌,以免错过上牌时间,影响正常上路行驶。12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一定要选择新国标车辆,认准CCC认证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如需核实产品合格证真伪和CCC认证证书有效性,可扫描产品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具体操作方式为:进入平台首页点击“认证结果”,在“证书编号”栏输入CCC证书编号,点击“查询”,即可查看该认证证书状态。
经营提醒:不得混淆车辆属性,误导消费者
目前,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已向全市电动自行车及核心部件经营者,发出关于销售电动自行车及核心部件的合规经营告知书,告知新国标实施要求,并提醒相关经营者,严格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电动自行车时须索取留存进货票据,查验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车辆车体、铭牌信息的一致性,详细记录产品型号、流向信息,确保产品可追溯。禁止销售不符合CCC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严禁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解限速。
在经营过程中,相关经营者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不得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将电动摩托车(轻便二轮、三轮)作为非机动车销售。同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
(晚报记者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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