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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清河沿村部分村民发现地下水里有金子,盗采地下水“吸金”。有人抽水一年用电量约9.6万度,电费7.7万余元。据悉,“吸金”一年最少挣二三十万元,多则挣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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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吸金
地下水被抽上来,流经装有活性炭的铁桶,金子被“吸”附在炭上,废水排入河道。更换下来的活性炭经焙烧等工序处理后,就能提炼出黄金。当地村民将这一过程,称之为“抽水吸金”。
“抽水吸金”最大的成本是电费。新京报记者通过相关途径查询发现,清河沿村多位村民家中用电量异常偏高,其中一户村民家里2024年全年用电量约9.6万度,电费7.7万余元,有的月份单月用电量就超过1万度,而当地普通村民家里,通常月用电量只有100度左右,相差近百倍。
村民盗采地下水疯狂“吸金”,严重危害地下水安全——今年枯水期,井里抽不上水,不少村民只能从村外运水;废水直接排入河道,里面掺杂的金属元素,污染水体。后果如此严重,当地是管不住还是没人管?
据知情村民介绍,以前金价较低时,核算下成本,赚不到多少钱,参与的村民就比较少。但这两年金价暴涨后,很多外出务工的村民纷纷回到村里淘金,现在一年最少挣二三十万元,大户都挣上百万元。
金从何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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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沿村的地下水中为什么能提炼出黄金?
新京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多位专家,他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与早年堆浸开采金矿有关。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显示,当地矿产资源丰富,黄金探明矿脉300余条,年产黄金近3万两,为国家“万两黄金县”之一。
清河沿村本村就有一处已停止开采的金矿。
新京报记者查询到一家香港公司曾披露矿产产权交易信息,其中包括青龙县清河沿金矿相关内容。文件提到,清河沿金矿自2007年初已停止营运,关闭前具备一定规模的采矿和冶炼设施。生产工序包括筹备堆浸池、堆放矿石、雾化及浸出、活性炭吸附等。
当地村民介绍,矿区持续开采了十余年,“当年金矿开采时用过药,工人用药剂喷淋矿石,再收集含金溶液提炼黄金。”
“这叫作堆浸法。”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研究员苏德辰介绍,该工艺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黄金产量快速提升的阶段被广泛使用,喷洒的药剂为含氰化物的化学溶液,如氰化钠或氰化钾。这些药剂能将金从岩石中溶解出来,使金以络合物的形式溶解于水,再通过活性炭吸附或金属置换等后续工序完成提取。氰化物是剧毒,因此金矿开采和冶炼都会考虑到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苏德辰表示,村民们现在能够“抽水吸金”,反映出当年尾矿和废液的处理可能并不达标或者标准不够高。一方面是当年堆浸过程中若废液处理不当、排放不达标,含金的化学溶液可能渗入地下水系;另一方面,废弃矿石堆里化学反应可能仍在进行。
盗采地下水涉嫌违法,会产生二次污染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能源与矿业学院教授王炳文表示,过量开采地下水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轻则使地表出现裂缝、泉水断流,重则引发地面沉降。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提到,我国水资源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批准的情况下大量抽取地下水炼金,属于对国家资源的盗采。
我国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规定,除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一切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杨朝霞提到,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情形,属于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然而以炼金为目的抽取地下水且年抽水量达十余万吨,超出前述规定设置的取水上限,该行为可能涉嫌多重违法。
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私自提炼黄金,均属违法行为;若造成生态破坏或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大量抽水导致其他村民生活用水困难,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因此可能同时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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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研究员苏德辰认为,“抽水吸金”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应该严禁这种行为,“抽水吸金后的废水没处排,只能排到附近的地表或者是地下,用生态灾难来说有可能都不过分。”
苏德辰解释,地下水是分层的,含有金元素的地下水原本在很深的地方,可能不影响饮用水或灌溉用水,但人为将深层被污染的水抽出来,其中的金元素并不能被活性炭全部吸附。
让苏德辰担忧的是,村民们“抽水吸金”后排出的废水直接流入附近的河道,会把污染扩散到其他区域,“里边是有各种各样有害的元素,包括金元素,普通的金元素对人体是没有好处的,人不能够直接吸收,会在身体中造成积累。”
苏德辰还提示,当前黄金价格上涨,使一些过去品位低、经济价值不足的矿石重新具备开采收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和废弃矿山的监管,否则可能被非法个人或小企业利用,进而造成生态破坏。
罚款能制止吗?
8月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对当地一名村民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材料显示,该县村民王某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于今年6月至7月期间,间断抽取地下水,平均日取水量约30立方米。依据《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并处以2.3万元罚款。
一名清河沿村村干部曾在村民群中转发“关于立即停止抽水‘吸金’违法行为告知书”,落款为凉水河乡人民政府,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
通知称,清河沿村“抽水吸金”现象愈演愈烈,已严重影响地下水安全,并提到县水务局此前已对三拨子乡王某“抽水吸金”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要求村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相关设备,县局各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否则将被限电停电并追责。
但10月下旬,新京报记者走访发现,村民不仅没有停止“抽水吸金”,反而仍在不断开挖新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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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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