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工业报)
中国工业报记者 吴晨
为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共计出台13条支持措施。这份被称为“促进民间投资13条”的文件,行文简洁,干货满满,直指民间投资的核心关切,围绕扩大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强化资源支持、优化投融资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务实举措。
此次政策不仅进一步拓宽了民间资本在铁路、核电、低空经济等关键领域的投资范围,更致力于清理长期存在的“隐性门槛”,并通过加大政府采购、用好金融工具等方式为民营企业“输血赋能”。政策的落地能否真正打破“玻璃门”、“旋转门”,引导民间资本“敢投、会投、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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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核电等领域向民资敞开
持股比例明确
此次《若干措施》最引人注目的突破,在于以清单化和具体化的方式,为民间资本进入传统上由国有资本主导的关键领域铺平了道路。《若干措施》明确要求,对需报国家审批的铁路、核电、水电、油气管道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鼓励其持股比例可达10%以上。
这一规定从程序上确保了民间资本的“入场券”,标志着市场准入从“原则允许”迈向“实质推动”,为民间投资开辟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从‘原则性开放’到‘实质性破冰’的关键,在于确保‘专项论证’不流于形式,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清晰的执行标准、刚性的流程嵌入、明确的责任主体和透明的监督机制。”远东资信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简尚波告诉中国工业报,这需要从程序设计和制度保障上共同发力。
对此,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两化融合委员会副会长吴高斌对中国工业报表示:
首先,建立健全论证机制,明确论证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论证过程公开、透明、公正。
其次,加强对论证过程的监督,防止出现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问题。
科技部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高级工程师周迪对中国工业报进一步指出,确保“专项论证”不流于形式,核心是将其转化为刚性制度流程:明确论证标准透明化,量化民间资本参与的收益空间与退出路径;赋予民营企业全程参与权和异议权,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论证失职追责机制,避免流程空转。
而对于投资规模极其庞大的基建项目,10%以上的持股比例是否足以对民营企业形成有效吸引力,并真正影响项目决策?
“这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情况来分析。”吴高斌表示,对于一些大型基建项目,10%的股份可能确实难以形成有效吸引力,因此可以考虑提高持股比例,或者通过政策引导,让民营企业在项目运营、维护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简尚波认为,《若干措施》“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的提法,并没有针对持股比例明确设置上限。
从事实来看,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核电等重大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有的核电项目最高参股比例已达20%。“持股比例超过10%,通常意味着民间资本有望获得董事会席位,从而在项目决策、运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拥有话语权与监督权。此举有助于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关键领域项目建设。”简尚波说。
在周迪看来,10%以上持股比例的吸引力,关键在于配套的收益确定性与决策参与权,若同步赋予民营企业财务知情权、重大事项表决权等权利,结合项目稳定现金流的长期分红回报,就能有效激发参与意愿,反之则难以形成实质吸引力。
严打招投标“附加条件”
保障基础设施公平使用
在“敞开大门”的同时,《若干措施》更致力于“清路”,直面并破解民营企业在实际运营中遭遇的“隐性门槛”与不公平待遇。《若干措施》剑指招投标领域的“设立分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以及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中的歧视性做法,旨在拆除一道道“玻璃门”。
这些举措直击民营企业长期以来的痛点,是构建真正公平竞争环境的关键一步,但在落地过程中可能面临执行阻力。
简尚波分析指出:
一是市场格局固化或惯性因素,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可能长期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尤其众多国有企业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持股,政企相互联系紧密。
二是外部支持因素影响。国有企业获得的地方政府和股东等外部支持力量相对于民营企业更强的条件下,民营企业事实上面临起点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是地方区域发展考量因素,在市场和制度环境的区域划分与相对差异的状态下,各地在项目招标方面可能倾向于吸引本地企业尤其本地国有企业,客观上可能不利于民营经济资源供给在全国范围内与相关市场需求之间的有序匹配、高效对接。
周迪认为,政策落地面临的主要阻力包括地方保护与既得利益博弈、执行标准不统一、投诉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确保政策从“纸面”落到“地面”,实施层面需推行隐性壁垒负面清单,明确招投标等领域的禁止性行为,细化网络型基础设施接入流程与收费标准;监督层面要建立“政企协同+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常态化检查,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公示结果,畅通投诉渠道,对违规行为强化问责刚性,切实打破市场准入障碍。
“确保政策落地的最关键实施和监督环节在于构建‘举报—核查—问责’的闭环监管体系,并推行招投标流程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简尚波建议,同时需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质性嵌入各级政府的文件制定流程,从源头上清理和防范隐性壁垒。
政策性金融工具精准滴灌
支持龙头链主攻坚
除了扫清外部障碍,《若干措施》还通过一系列“赋能”与“输血”的组合拳,从内部增强民间投资的能力与动力。《若干措施》明确提出,要“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来支持民间投资项目补充资本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此前曾宣布,今年我国安排5000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聚焦科技创新、消费升级和外贸稳定三大核心方向,兼顾传统基建,由三大政策性银行投放,全部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其中支持了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国家开发银行总共投放了2500亿元,向民间投资和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放685.9亿元,占比27.4%。
周迪强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在解决民营企业资本金短缺问题上成效显著,5000亿元额度已全部投放并拉动大量配套投资,既补上了大型项目资本金短板,又发挥了显著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资本向重点领域聚集。
“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在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基建项目资本金短缺问题上有望展现出显著的潜力和效率。” 简尚波表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作为“资本金”,能高效撬动社会投资,加速大型基建项目建设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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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资金更精准、更顺畅地触达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简尚波认为机制设计可从多方面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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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白名单”制度,将民营企业技术实力、信用质量等作为重要筛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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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简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明确各环节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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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推动股债结合,鼓励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与银行贷款、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形成联动,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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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加强信息披露,包括加强民营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及时性、准确性管理,以强有力的信息披露机制促进社会资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
《若干措施》不仅明确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为民营企业项目补充资本金,更首次系统性地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建设重大中试平台和数字赋能平台。这体现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正从“普惠性”的纾困解难向“赋能其在核心产业链中发挥关键作用”转变,培育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和转型升级的“引擎”。
周迪表示,这一转变能充分发挥民营龙头企业的市场敏感度和技术迭代优势,快速将市场需求转化为技术成果,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升级,显著提升重点产业链的韧性与整体竞争力。
“这有助于提高产业链的自主创新能力,减少对外部技术的依赖;也有助于优化产业链结构,提高产业链的附加值。”吴高斌说。
简尚波则认为,有助于将民营企业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灵活的创新机制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相结合,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发挥国有、民营等多种所有制企业合力,形成更具抗风险能力的产业链生态。
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企协同。周迪指出,政府需稳定政策预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并优化资源供给;民营企业需聚焦核心领域加大研发与人才储备,共建创新生态,同时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发展,形成“创新—产业—收益”的良性循环。
简尚波进一步表示,政府需要在前端持续深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中端优化中试平台项目的建设审批程序,在后端确保金融资源精准支持具备核心技术攻关能力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自身需要着力提升公司治理机制效率,增强长期战略定力和协同创新能力。
“《若干措施》的出台为民间投资提供了更多发展空间,但要实现实质性破冰,还需在政策执行、监督、金融工具优化等方面持续发力。” 吴高斌说。
审核:胡明旺
责编:左宗鑫
编辑: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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