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解读,说已经出台规定,禁止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已经走入历史,那么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1、相关法律依据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绝大多数人的解读都是来源于此规定,但是,仔细研究一下,这条规定并不像这些人说的那么夸张。
2、正确解读
首先,这条规定的适用场景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果对象不是中小企业,那自然就不适用这条规定。
其次,法律条文说的很清楚,是不得强制,如果双方在合同里面事先约定,那最后当然是要根据合同约定结算了。
最后,如果合同里面没有约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甲方还要求最终需要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算,那此法律规定自然适用这种情形。也就是,在审价报告出来以后,甲方不得再以仍需财政或者审计局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
而且,此处的审计严格来说是政府审计,尤其是审计局或者审计厅的审计。如果政府聘用第三方造价公司进行造价审核,那这是甲方的结算造价审核,和这条就没有关系了。但无论谁来审,都要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3、审计这一环痛点不在这里!
工程施工完成,甲方通过聘请第三方造价公司,对造价进行审核,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一件事情。造价审核结果(也就是各位工程兄弟们常说的审计结果)出来之后,承包人也认可,那双方就根据此结果结算工程款,这不仅是合同约定,也是行规。
真正头疼的事情是,工程完工之后,承包人报送结算资料后,甲方审计结果迟迟不出来,甚至有些还要经过一审、二审,时间跨度之长,让一些工程兄弟直接等破产。尤其是政府审计的工程,往往都要一审、二审,而每一次审计结果价格越压越低,毫不夸张地说,每一次结果出来,有些工程朋友的血压都要升高一次。
所以,工程最后的结算审核,无论是审计也好还是造价审核也好,审核时间以及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审核,才是行业痛点。创新计价模式,严格控制结算时间,惩治恶意拖延结算以恶意审减的行为,才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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