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议庭笔录直指副院长干预审判、20多万元垫付资金被认定“不属本案法律关系”、280多万元发电收益与租金强制“双重支付”、投入2000多万元的资产遭选择性执行.......60多岁的黄先生拿着(2016)粤民终号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材料,已持续权益维护多年仍未达成诉求。他对广东省韶关市中院副院长刘某在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行为提出疑问,不解“若不存在利益输送,何以出现如此多程序不合规与低级判决错误”。这场横跨近十年的权益维护事件,不仅关乎一位老人的毕生积蓄,更引发了对审判程序公正的探讨。
核心争议:程序与判决的双重拷问
1.程序之惑:合议庭笔录直指副院长干预审批
黄先生的疑问有庭审记录佐证。2016年9月13日合议庭复议笔录显示,审判长韩某锋称:“该案合议庭两次讨论结果一致,均未通过刘院(刘某)审批。刘院要求民一庭全体讨论并亲自参与,令合议庭参考意见再复议。”这一行为涉嫌违背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合议庭复议笔录,黄先生提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合议庭作为案件审理的核心组织,其评议意见具有法定效力,若存在争议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非由副院长个人要求“全庭讨论”。更值得关注的是,主审法官曾向黄先生透露“判决不是我的真实意思”,结合4次合议庭笔录等内部材料,黄先生直指“案件结果系权力干预所致,刘某的行为程序不合规”。
程序乱象早有端倪:一审翁源县法院2015年4月28日才立案,(2016)粤民终号判决却认定《承包电厂合同》于2015年3月31日解除,提前整整一个月。“法院是不是乱来的?毫无法律依据,简直就是天方夜谭!”黄先生怒不可遏地质问。这一操作违背“先立案后审理”的法定流程,如同“罪犯未抓捕却判已服刑”,更违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立案是审判前提”的核心原则。黄先生质疑,这个无依据的期限是权力寻租后的“意向性裁判”。
2.判决之疑:三重错漏引“霸王判令”指责,2000万投资权益受损
判令模糊:设施设备混淆,超诉求处置财产合同仅约定“违约则投资设备无偿归甲方”,甲方诉求也未涉及“设施”,但判决第六项却越权表述“电厂投资的设施应由法院查清后处理”。专业界定显示,设施是机房、水渠等固定系统,设备仅为可移动物件,二者界限清晰。法院未查清2000多万元设施的权属与价值,就超诉求处置,既涉嫌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又违背最高法9号文“法律文书主文应明确具体”的要求。黄先生质问2000多万元‘设施投资’被模糊处理,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双重支付:同期租金与收益并行,涉嫌“一物两卖”,判决第七、八项疑似违背公平原则。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9月25日的17个月内,黄先生需承担20.1161万元租金,同时280多万元发电收益归甲方,且该收益未明确是否扣除税款、运营成本等。按最高法规则及9号文要求,收益需扣减合理成本,此判决实质是“双重获利”的霸王条款。
执行混乱:垫付金被剥离,资产遭选择性执行黄先生代付的19.259878万元建桥款、工资等,有村委会公章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签名的结算清单佐证,属承包款抵扣范畴,且二审合议庭两次讨论均认可。但经刘某要求全庭讨论后,竟以“支付给案外人”为由认定为“另一法律关系”,无任何法律依据。
执行阶段更显不公:黄先生投入2000多万元扩容的机组及新建机房、住宿楼(均非合同约定且判决未涉及),仅新机房被执行。更荒诞的是,他曾因此涉刑,而刑事案件法官现场查证后明确“新机房与合同纠纷无关联”,对方也认可其投资。“权属未确定何以定罪?这是选择性执行!”黄先生怒称。
权益维护困局:沟通无果与上级承诺的“落空”
1.面见未果:副院长拒见与执行异议被驳回
黄先生多次与法院沟通无果。他曾赴中院希望面见刘某,未获直接会面,仅由工作人员接待,相关视频片段被其留存。他按建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未获现场查证支持”被驳回。黄先生向巡视单位反映案件存在权力干预问题,相关材料随后转交中院处理。2025年9月22日,中院谭副院长约谈他时,反而询问为何不提起执行异议。黄先生当即说明已提起过执行异议,但法院未到现场查证便径行驳回,质疑“自己驳回自己的问题,这不是回避关键吗?”他认为,巡视单位交办处理告知书的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明显出尔反尔。而高院相关工作指引明确规定,执行异议案件需进行实体审理并开展现场查证,法院对该要求的忽视,无疑让他的权益维护之路更加艰难。
2.上级关注:省高院复查承诺随法官退休“失效”
案件曾获上级法院关注。黄先生透露,省高院法官郎某荣调卷后告知“案件存在需梳理问题,已请示领导同意复查”,但郎某荣退休后,复查未持续推进。
无奈之下,黄先生通过巡视单位转交材料,希望能查清事实。
舆论聚焦:个案争议叩问公众信任度
“一生劳作因错判负债,看不到希望。”黄先生的遭遇引发公众热议。法院作为公平正义最后防线,其公正性影响民众法治信仰,个案争议牵动着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知。
该案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高度关注。法院作为公平正义最后防线,审判公正性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与公众法治信仰,个案争议牵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知。
该案讨论已从个案延伸至司法程序公正层面,黄先生“法院应坚守为民宗旨”的观点获认同。公众希望韶关中院及相关部门公开回应,核查合议庭笔录、复查承诺等关键信息,还原审理过程。法律界人士表示,司法权威源于程序公正与事实准确,若存在程序瑕疵、判令模糊、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应依法纠正,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黄先生核心诉求明确:重新核查20多万元垫付资金性质,纠正违约认定;对刘某审理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修正判决中表述模糊问题。他称已收集完整证据,期待相关部门介入,“获公正处理后愿息诉罢访,安度晚年”。
截至发稿,相关方未对相关质疑作出公开回应,案件进展仍有待观察。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