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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西华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说是为了达到诈骗犯罪目的而通过信息网络发布诈骗短信息,但是并没有诈骗成功。我想请问,您知道西华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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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西华县看守所地址:西华县干校路与展辉路交叉口向西3公里转向北500米路东。
导航:西华卓越考场
乘车路线:西华汽车站步行880米至温泉花园站乘坐西华6路公交车至五七干校站下车,先向东步行350米转向北步行500路东。或者在西华站(高铁站)乘坐西华6路公交车至五七干校站下车,先向东步行350米转向北步行500路东。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西华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惩处的是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非法散布信息的行为,因此与特定犯罪的区别在于实施的具体行为与目的不同。对于为了达到诈骗犯罪目的而通过信息网络发布诈骗短信息的,其行为着重于非法利用网络,而非实施诈骗,故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若是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为诈骗犯罪发布信息并骗得财物的行为同时又构成诈骗罪的,则以诈骗罪论处。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诈骗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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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诈骗手段趋向多样化,目前利用网络从事诈骗活动成为犯罪的新的手段,如利用手机网络发送诈骗短信。对于这类犯罪活动,在定性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裁判中将此类犯罪认定为诈骗罪,有的将此种行为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究其原因,此类行为本身涉及诈骗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两个罪名,对这两种犯罪的区别成为了正确认定此种行为的关键因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准备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计算机网络的本质是信息的传输平台,所有在互联网上实施的犯罪活动都以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信息(如发布销售违禁品的信息)、设立网站(如设钓鱼网站、传销网站)、设立通讯群组(如建设通讯群组专门交流奸淫猥亵幼女的经验)为前提。故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准备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预备行为,只是基于“打早打小”的策略将其实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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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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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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