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任某、李某各认缴50万元,经营范围涵盖教育咨询服务。2024年9月,公司因内部解散事由陷入经营停滞,无法自行完成清算,股东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经清算组全面核查,公司尚欠6名教师工资共计44169元,仅留存少量低值教学设备,账面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股东仅实缴出资12万元,剩余认缴出资未按规定履行,企业陷入“资产僵死、债务悬空、退出无门”的困境。
经查,公司资不抵债的核心症结并非无清偿可能,而是传统强制清算程序难以解决股东出资追缴、资产高效处置等关键问题,无法实现实质性权利救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转破产。程序转换后,借助破产程序的特殊制度优势,打破了原清算程序的功能局限,为追缴未缴出资、灵活处置资产、推动各方协商搭建了核心平台,从程序层面为实质性解纷扫清障碍。
在资产处置方面,以灵活方式实现“价值最大化解纷”。公司留存的教学设备“价值低、流动性差、拍卖成本高”,若按传统评估拍卖流程处置,不仅可能导致资产价值贬损,还会因费用消耗进一步压缩债权人受偿空间。秉持实质性解纷理念,通过多次市场询价、与债权人充分沟通,确定以物抵债的处置方案,避免了资产闲置浪费,又省去了评估拍卖的繁琐流程和高额费用,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保留。
在出资追缴方面,以高效手段实现“资金补充式解纷”。精准运用支付令程序,凭借其“高效、便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特点,向未足额出资股东发出支付令,打破了股东“拖延出资”的侥幸心理,成功促使股东主动补缴出资4万元,快速补充了偿债资金,从根源上破解了公司“无钱偿债”的僵局。
通过坦诚沟通,各方最终达成共识:以股东补缴的出资与以物抵债的资产共同构成偿债资金池,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债权受偿率达100%,6名教师的工资债权全额实现,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权益全保”的良好效果。
本案精准把握中小微企业“资产少、债务小、退出急、权益需优先保障”的特点,将实质性解纷理念贯穿破产处置全流程。通过“程序简化适配+高效手段补资+灵活处置保值+意思自治共赢”的组合拳,既以支付令快速追缴出资,破解“偿债资金不足”的核心难题,又以以物抵债降低处置成本,避免资产价值流失,最终通过和解程序实现债务全额清偿,既保障了债权人(尤其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又兼顾了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与潜在发展,实现了效率、公平与权益保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若债权人对清算组提出的债务清偿方案不予认可或者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申请支付令必须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债权数额确定、不存在对等义务、无其他债务纠纷以及支付令能够有效送达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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