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关于数额的证据,经计算不能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数额。
案例索引
(2017)青0104刑初22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明知被告人金某某的青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非法经营的活动,其客观上参与非法经营,其数额应从其进入青海金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日计算,且应扣除被告人金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形下,从被告人何某处查获的27张青海银行信用卡的数额,故被告人张某某参与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为861825元,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数额,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关于数额的证据,经计算不能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数额,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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