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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院再到法院,当事人徐纲发均表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作有罪辩护,所有人都等待着法官敲下法槌,为这起看似没有悬念的案件画上句号。
然而,最终的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这不是法律剧的情节,而是在院真实发生的一幕。案卷号(2021)赣1104刑初287号,被告人,被指控犯下非法采矿罪。
“边角料”引发的罪与非罪
故事要从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望仙乡说起。这里山峦起伏,曾因石材开采而兴盛,也因产业调整而留下痕迹。
2008年,一家名为“金鑫”的石材公司停产后,在原址遗留下大量花岗岩开采后的边脚料。这些石头,如同被遗忘的“废柴”,在山脚下堆积如山。
时间来到2018年底,当地人徐纲发看到了这些“废柴”的价值。他投资搭建了碎石设备,雇来挖掘机和破碎机,将这些沉寂了十年的边角料破碎成建筑用的碎石。恰逢其表哥邓某录承建当地一条水泥路,徐纲发的碎石找到了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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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月,他共计出售了4422.5立方米的碎石,销售额达22.1万元。
这本是一段“变废为宝”的乡村经济故事,却很快遭遇法办。2020年6月2日,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发现了徐纲发的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随后,事情的性质升级——区自然资源局认为徐纲发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1年3月16日,徐纲发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上饶市广信区检察院审查后,以非法采矿罪对徐纲发提起公诉。指控认为,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花岗岩,销售额达22.1万元,情节严重。
认罪认罚下的“无奈”选择
面对指控,徐纲发及其辩护律师,站在了“认罪”的立场上。
在庭审中,徐纲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于一个普通百姓而言,这意味着可以免于牢狱之灾,无疑是极具吸引力的结果。
尽管徐纲发辩解了一句,强调自己挖的只是金鑫公司堆放的边角料,但他最终选择了接受控方条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他的辩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援助律师雷斌根,虽然提出了“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破坏较小”的情节,但同样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只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这一幕,是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缩影。对于被告人而言,在强大的司法机器面前,个体是渺小的。对抗指控意味着更高的法律风险、更长的诉讼周期和可能更重的刑罚。选择认罪认罚,换取一个明确的、相对宽大的处理结果,成为一种务实甚至无奈的选择。
对于指定辩护律师而言,在当事人已经认罪,且证据看似对其不利的情况下,做无罪辩护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充分的理据,做“罪轻辩护”往往是更稳妥、更符合当事人现实利益的选择。
于是,在庭审现场,形成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三方看似“一致”的局面:有罪。
合议庭的担当
然而,案件的走向并未沿着这份“共识”发展。由审判长周正兴、陪审员李帮开和刘思培组成的合议庭,并没有因为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致而简单下判。他们深入剖析了案件的本质,最终作出了独立的判断——被告人徐纲发无罪。
判决书详细阐述了无罪的理由,这三重推理,如同剥笋般层层深入,直指核心:
第一问:犯罪对象是什么?是“矿产资源”吗?
法院指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是“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自然资源。而本案中,徐纲发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十多年前旧石材厂开采后丢弃的边脚料,是工业活动的“废弃物”,而非自然地质作用形成的原始状态。它已经过一次人类的开采和筛选,失去了“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应再被视为非法采矿罪所保护的“矿产资源”。
第二问:行为性质是什么?是“采矿”吗?
法院认为,徐纲发的行为不属于“采矿”。真正的采矿行为,是将自然资源从矿体中分离出来,改变其原始的、自然的状态。而本案中,金鑫公司的开采行为早在2008年就已结束。徐纲发所做的,是将已被前人废弃、堆积在厂边的工业废料进行二次加工和利用。这是对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而非对原始矿体的“开采”。
第三问:法律有禁止吗?需要“采矿许可证”吗?
这是最关键的一环。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罪的前提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那么,挖掘和利用这种“采矿废石”是否需要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合议庭查阅了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鼓励利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等,仅对“尾矿”的回采规定需经批准。对于“采矿废石”的利用,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为“擅自采矿”,那么刑事处罚就失去了根基。
基于以上三点,合议庭毅然作出了无罪判决。同时,判决书也明确指出,徐纲发擅自开办碎石厂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这与追究刑事责任有着天壤之别。
无罪判决背后的勇气
徐纲发案落下了帷幕。他在宣判前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10万元违法所得,而最终,他获得了清白之身。
这个案件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生动地展现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适用的背景下,法院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可贵。它提醒我们,认罪认罚制度旨在提升效率,但绝不能替代和削弱法院的审判职责。即使被告人认罪,即使辩护人作出有罪辩护,法官依然负有对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全面审查的最终责任。
审判长周正兴与陪审员李帮开、刘思培组成的合议庭,顶住了可能存在的“形式一致性”压力,没有让一份本可不存在的犯罪记录,加诸一个普通公民之身。他们的判决,细致区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精准诠释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刑罚是社会管理的最后手段,不应随意扩张。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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