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关口”。为抓住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牛鼻子”,推动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监管,我市梳理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中的核心要点,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应知应会问答》与大家分享。今天带来第三期《建设管理与整治10问》,欢迎大家关注、转发,共同筑牢我市水环境安全防线,为守护碧水蓝天贡献力量!
建设管理与整治10问
1.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有哪些总体要求?
答:入河排污口按照分类施策,规范建设要求:①各类排污口建立档案;②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③采用管道形式排污口及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在口门附近设置检查井。
2.入河排污口建立档案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①档案建设应当真实、完整和规范;②排污口文件材料、影响资料等的形成与积累、整治、归档及档案管理与利用等要求参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HJ/T 8.4)规定;③归档范围包括:排污口基本信息、审批、监测、监督检查资料等。
3.入河排污口标识牌设置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①位置:设在污水入河处或监测点,醒目且便于公众监督;②内容:含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联系人及电话、监督电话、二维码;③材质:立柱式优先用不锈钢板,墩式用水泥/石材,耐候耐腐蚀;④颜色:牌面绿色(RGB:0,176,80),文字及图形白色。具体可参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
注意:排污主体应检查标识牌完好性,出现损毁、信息过时或二维码失效的,需及时更新更换;不得遮挡、移动标识牌。
4.入河排污口的检查井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检查井设置位置与污水入河处的最大间距根据疏通方法等确定,应满足排污口检修维护工作需求和安全防护要求,参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规定。
注意:排污主体对检查井和管道疏通作业时需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5.入河排污口视频监控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视频监控系统:①基站宜采用混凝土,需满足抗风抗震稳定性,做好防雷接地与防腐防锈;②摄像头水平分辨率不低于1080P,视频录像机需支持至少90天存储;③选用不锈钢设备箱,设百叶窗散热,端口需防水/防虫/防盗,且能容纳所有设备;④路由器支持多设备数据采集及4G以上全网通通信;⑤优先采用双路/太阳能等稳定供电方式,预留远程控制接口;⑥鼓励复用现有公安、交通类视频监控系统。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①安装在采样监测点处;②符合HJ353、354、355、356规定。
注意:鼓励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
6.排污主体需如何开展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
答:①监测点位:设在厂区(园区)外、污水入河前,考虑实际采样可行性和便利性的监测采样点处;②监测指标:按排污口类型确定;③监测频次:最低每半年1次,重点监管排污口每季度1次;④信息记录: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要求做好信息记录,鼓励排污口责任主体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注意:排污主体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自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的,责任主体应加密监测,并检查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正常排放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7.入河排污口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排污主体需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答: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或者控制事故污染源,拦截、导流、分流事故污水并进行妥善处置。
8.排污主体发现他人借道自身入河排污口排污时,需如何处理?
答:制止借道行为,立即留存现场证据(如照片、视频等)等证据并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注意:责任主体发现他人借道自身排污口偷排,未及时报告且未留存证据的,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入河排污口有哪些需开展整治的情形?
答:入河排污口整治主要分为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三类,排污主体需按以下要求落实:①依法取缔:若排污口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区域,需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排污口、封堵口门、清理残液,提交取缔佐证材料;②清理合并:若属于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需接入市政管网,原排污口按要求取缔;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清理合并的,采取有效措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集中处理。工业园区内企业多排污口的,需合并为一个排污口;确需单独设置排污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③规范整治:若排污口排放超标或设施不规范,需整治后申请验收。
10.问题排污口达到哪些判定条件才算整治合格?
答:①依法取缔的排污口:需完成口门封堵、排污通道拆除及管线、通道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清理,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恢复岸线原貌,留存取缔前后影像及验收材料。②清理合并的排污口:原排口按取缔要求封堵并留存佐证材料。③规范整治的排污口:需满足对应类型判定条件,如工业排污口排放浓度符合所属行业排放标准、无新增未规定污染物,雨洪排口无生产生活污水混入且初期雨水已收集处理,同时完成规范化建设,详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 1308—2023)第8.2条和附录B。
注意:
排污主体需对照判定条件自查,整治完成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整治报告及佐证材料(如监测数据、影像记录)申请销号。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 阳江市生态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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