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以铁腕执法、零容忍的态度,对德州华伟特色肉食厂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严厉处罚,罚款金额达16.3281万元,彰显了坚决守护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坚定决心。
群众投诉牵出污染线索,精准检测锁定违法事实
前期,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有群众反映华伟特色肉食厂存在异味现象,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群众对身边环境问题的关切,就是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的重点。接到投诉后,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响应,于2025年6月16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肉食厂外排废气展开全面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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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严谨细致的检测分析,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晰地呈现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在无组织废气排放方面,该厂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最大值达到30无量纲,而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 93),其执行标准为臭气浓度20无量纲,超标0.5倍;在有组织废气排放上,烟熏油炸排放口执行《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 - 2006》,排放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但6月16日采集的三次烟熏油炸废气排放筒臭气浓度样品检测结果分别为269无量纲、234无量纲、199无量纲,有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高达269无量纲,超过排放标准2.8倍。这些数据直观地反映出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对周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法依规严惩不贷,彰显执法决心与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德州华伟特色肉食厂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6.328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11月6日。这一处罚决定不仅是对违法企业的有力惩戒,更是向全社会表明了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决态度,任何企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这一系列举措,让我们看到了德州守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德州的天会更蓝、空气会更清新,一个美丽宜居的生态德州必将呈现在我们面前。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守护德州的蓝天白云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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