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诉请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有举证能力却不抗辩,可初步推定借贷事实成立;被告抗辩并提供证据使借贷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二次转移至原告,原告需补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争议焦点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被告辩称系投资款,原告的借贷主张能否成立?
裁判意见
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以转账凭证主张与死者存在借贷关系,要求继承人还款。被告认可转账事实,但提供死者与案外人的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款项为投资款,且转账时间与协议约定时间相近,结合原告多年未要求出具债权凭证等事实,使借贷事实真伪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举证责任二次转移至原告,而原告未能进一步补强证据,故其主张不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明确仅依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时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避免消极应诉导致的不公,助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规范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法律评析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初衷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证据意识较弱常导致举证不完整。本案所涉司法解释条款,通过举证责任转移,平衡双方举证能力,既避免原告因举证不足而权益受损,也防止被告消极抗辩逃避责任,保障诉讼公平。
二、司法公开与裁判指引价值
此案裁判逻辑清晰展现举证责任二次转移的适用场景,公开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帮助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也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指引,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三、证据标准的合理界定
被告抗辩的证明标准为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低于原告需达到的高度可能性标准,此界定符合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既减轻被告举证压力,又促使原告积极完善证据,助力法院查清案件真相。
来源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编《审判监督指导》总第7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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