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确保广大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持续强化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案件查办,现选取部分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芗城区某保温材料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挤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案
2025年8月15日,根据线索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挤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16日在售的一批挤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2024年11月进货”、型号规格“XPS-X350-SS-B1-030,1800mm×600mm×50mm”)的绝热性能项目不符合GB/T10801.2-2018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上述不合格保温板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份购进的,该批次保温板共购进8片,进货价格5元/片,至案发时均尚未售出,当事人销售零售价13元/片,货值金额共计10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保温板的违法行为,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漳州市芗城区某某家用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1月15日,根据线索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商标:某红双喜,规格型号:JZY-886A,生产日期/批号:2024-05-08,标称生产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电器厂)的热效率项目不符合GB30720-2014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向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电器厂购进同批次产品共购进2台,购进价格65元/台,至案发时售出1台给抽样人员,销售价格68元/台,涉案货值136元。当事人在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商标:CRWGAN,规格型号:JZY-V2,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7月,标称生产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向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产品共购进2台,购进价格145元/台,至案发时售出1台给抽样人员,销售价格150元/台,货值金额共4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芗城区某某筛网店销售不合格安全帽案
2025年2月24日,根据线索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安全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9月13日在售的一批安全帽(标称厂家“揭阳市某某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4年5月”、型号规格为“329”)的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上述不合格安全帽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进货的,同批次安全帽共购进30个,进货价格9.8元/个,至案发时已售出23个,销售价13元/个,货值金额共计3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帽的违法行为,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芗城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0日,根据执法检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10日向漳州市芗城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货2辆极核牌型号TDR0302的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1500元/辆,进货款3000元。购进后,为方便销售,当事人加长了这2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标价1600元/辆,至案发时止,未售出。福建恒新源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检测后,出具了编号(FJHJ)CD-JC/24-00172、(FJHJ)CD-JC/24-00173《检测证书》。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检测鞍座长度分别为551.4mm、560.1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项尺寸限值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当事人对该《检测证书》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2日,根据执法检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7月15日向广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货3辆某某牌型号TDT22514Z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1200元/辆,进货款3600元。购进后,为方便销售,当事人加长了这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标价1300元/辆,至案发时止,未售出。福建恒新源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检测后,出具了编号(FJHJ)CD-JC/24-00162、(FJHJ)CD-JC/24-00163、(FJHJ)CD-JC/24-00164《检测证书》。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检测鞍座长度均为560.1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项尺寸限值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当事人对该《检测证书》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芗城区某某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5日,根据线索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6月中旬向漳州市某某电动车公司进货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R3059Z、TDR3188Z,进货款5600元。购进后,为方便销售,当事人加长了这2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并加大了电池组盒,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标价分别为2800元、2850元,至案发时止,未售出。福建恒新源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后,出具了编号(FJHJ)CD-JC/24-00167、(FJHJ)CD-JC/24-00143《检测证书》。经检测,鞍座长度分别为630.2mm、609.2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项尺寸限值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分别为229.13mm、189.32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3.4.3项蓄电池防篡改要求“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当事人对该《检测证书》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 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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