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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单休,就是每周上六天班,休息一天。
那不是违法的吗?
那可不一定,如果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不违法。
情形一:
用人单位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劳动者的岗位明确适用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必须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年)内计算总工时。其核心特点是“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因为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只能适用于人社局批复中明确批准的特定岗位,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岗。
从行业上,明显有季节性特征的行业是可以的。如交通、渔业、海洋勘探业、农业、林业、制糖业等。
但是这种情形下,不是一年四季都是单休,在部分时间用人单位是需要集中安排劳动者休息的。
情形二:
标准工时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每周40小时工作时长拆分为6天。
如周一至周五,每天9点30上班,中午休息一个小时,17点下班,这样每天工作6.5小时。
周六固定9点30上班,中午休息一小时,18点下班,工作7.5小时,周一至周六合计40小时,在法律范围内,也不涉及加班费。
情形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周六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支付200%工资。
用人单位如在春节或者业务不繁忙时,将劳动者周六加班的天数,统一安排补休使用掉,也是法律许可的。
情形四:
劳动者的工资结构为基础工资+每月固定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按照每月固定4天周六加班计算出来的。
如月总工资额为5000,每月固定工资3656,每月固定加班费1344,加班费计算过程:3656/21.75*4*2=1344。
如当月有5个周六,则当月再单独增加一天加班工资即可。
如果该固定加班费计算规则和金额写入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通过薪酬确认单进行了确认,劳动者也在显示有加班工资的每月工资条上进行了签字。
则该工资结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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