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称产量超1500斤/亩的种子实际只出530斤/亩,“问题麦种”致使种粮大户损失惨重;销售自行命名并手写标注的假种子,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群众举报种子商行销售假玉米种子,处以罚款、没收涉案种子等处罚;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导致种粮大户260亩地严重减产,被告人被判刑;贪图低价购“三无”种薯酿祸,售种人因销售伪劣种子获刑7年赔54万。
近期假种子案频发,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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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宣称产量超1500斤/亩的种子实际只出530斤/亩,“问题麦种”致使种粮大户损失惨重
江苏苏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乐种业”)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此前,其发布的麦种推销视频中,不仅宣传称每亩抽穗数量可达43万,还称亩产可超1500斤,甚至1600斤以上。且 苏乐种业经销的麦种外包装上显示:种子生产单位为中研万科种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研万科种业”),平均亩产最高可达590.9公斤(1181.8斤)。
实际上,连云港市多位种粮大户在购买了该种子播种后,产量严重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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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种粮大户李女士告诉记者,相关部门在2024年6月12日做了测产,公证处和农业农村局的人都在场,测产结果是每亩530斤。连云港市东海县种粮大户唐先生补充,自家田的产量更少,仅有366斤/亩,跟宣传相比,差了800斤/亩。
当地一位种粮大户董先生透露,2023年10月30日,他通过微信向苏乐种业负责人购买8万斤麦种,但是当第三天种子送上门的时候,他就发现种子有赤霉病,并且第一时间将相关视频发给了苏乐种业负责人。但是苏乐种业负责人回复,问题不大,每亩地多加十斤种子即可,并且多加种子的费用由他补偿。
出于对苏乐种业的信任,董先生按照该负责人的意思播了种。播种后,种粮大户很快又发现了出苗率不高的问题,但是苏乐种业负责人依然表示问题不大。到了次年3月份,问题彻底暴露出来,董先生家八九百亩的地里,根本不见苗。
苏乐种业技术员表示,估计是种子没有保管好,发芽率行,但发芽势不行。这样的说法让董先生等种粮大户们非常担心,但苏乐种业负责人刘苏表示,收粮的时候测一下产量,到时候按价补贴给农户。
为了得到客观公正的产量数据,麦子收割时,种田大户们邀请了农业部门以及公证处到现场测产。经测产,东海县8户农户的亩产从189.7公斤至378.3公斤不等,董先生家的亩产为257.5公斤。董先生介绍,经农业部门调解,苏乐种业愿意补偿20万元,但是与他的损失差距太大,导致并没有达成协议。
协议落空,补偿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目前,连云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已经受理了此事,并承诺将尽快给出明确的处理方案。
02销售自行命名并手写标注的假种子,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4月14日,云南芒市种子管理站监管人员在某乡镇农贸市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卢某某涉嫌销售杂交玉米假种子,当日便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芒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
4月21日,芒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该镇某某农贸市场进行核查,确认当事人卢某某存在违法销售行为。现场检查查明,卢某某销售的“云龙AAA(1千克×5包)×60”“云龙888(1千克×6包)×50”两种杂交玉米种子,均采用无标签、无使用说明的自封袋包装。据卢某某自述,其所售杂交玉米种子系自行杂交培育,“云龙AAA”“云龙888”等品种名称为自行命名并手写标注,且未经审定,未取得任何相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经核实,涉案种子总计22千克,销售价格为40元/千克,已销售11千克,剩余11千克,现场查获的假种子数量与移交线索完全一致。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剩余11千克涉案杂交玉米种子依法进行现场登记保存,并向卢某某下达《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5月6日,芒市农业农村局向卢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卢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后于5月12日提交《卢某某关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申请书》,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17“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中“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裁量情节‘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小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肆拾元整(4140元);2.没收违法所得: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440元);3.没收杂交玉米假种子11千克并进行依法无害化销毁处理。
03群众举报种子商行销售假玉米种子,处以罚款、没收涉案种子等处罚
2025年2月,开封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开封市郊区某种子商行销售的玉米种子“某单035”是假种子。经现场检查和抽样,开封市农业农村局向农业农村部国家品种标准样品库申请提取了“某单035”的标准样,接到标准样后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
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某单035”玉米种子与对照样品国家标准样“某单035”有明显差异,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某单035”玉米种子系假种子。开封市农业农村局向所辖县区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专项排查的函,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局。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开封市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假种子“某单035”20包×25袋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导致种粮大户260亩地严重减产
2023年4月15日,王某为了牟利,以普通花生种子冒充罗汉果花生种子,自行购买包装袋进行包装后销售。经贾某介绍,王某以每斤7.9元的价格卖给某县种粮大户李某7500斤花生种子,销售金额59250元。
李某种植该批花生种子后,出现出苗率低、缺苗断垄现象。经鉴定,李某所购花生种子包装无标签、无标识标注,李某种植的此种花生出现缺苗断垄情况系种子发芽率低所致。经检验,该批种子发芽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李某种植的花生平均亩产253.9公斤。经某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证实,该县2020年至2022年花生单产分别为318.46公斤、319.31公斤、319.12公斤。经评估,李某所种植的260亩花生减产16915.6公斤,损失价值为108259.84元。案发后,王某赔偿李某10.8万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予以销售,使生产者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禁止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销售种子业务。
05贪图低价购“三无”种薯酿祸,售种人因销售伪劣种子获刑七年赔54万
2021年底,被告人赵某受河南省上蔡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和种粮大户贾某(均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采购马铃薯种薯。赵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18.86吨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黄金薯”马铃薯种薯,后以2.7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贾某和王某。2022年5月,贾某和王某共种植“黄金薯”马铃薯种薯150亩,马铃薯植株相继出现叶色发黄、部分植株茎叶枯死等情况,枯死植株表现为地下根、茎腐烂,薯块腐烂等特征。
经鉴定,田间薯块腐烂系种薯带菌导致环腐病、软腐病发生流行造成,病烂薯率46.6%,产量损失率45.5%,损失共计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销售带菌马铃薯种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43750元。
来源丨综合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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