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四川省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认定后,明确了成都市与此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具体执行条件与原普通住宅标准保持一致。
202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仍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的免征优惠政策,并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确定了四川省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普通标准住宅的具体条件,规定此前执行标准与全省不一致的市(州),可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沿用原有标准。
在此背景下,成都市结合本地实际印发《通知》,明确在成都市范围内,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稅: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成都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中明确的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在普通住宅标准尚未取消前已长期执行,《公告》发布后再次予以明确,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准确理解政策依据。由于前后政策标准完全一致,且普通居民买卖住房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缴纳,该政策既可稳定房企的税负预期,也不会增加购房者负担。
据悉,《通知》自2025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通知》正式施行之前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按《通知》执行。(徐元素、赵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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