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22年2月4日,原告李某翠(女,1942年出生)因腹痛伴大便性状改变3个月入住被告某县总医院,初步诊断“结肠占位”,行男性肿瘤五项、肝肾功能电解质、心电图等检查,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
2022年2月11日行横结肠癌根治术,术后11天切口裂开,少量渗出,继续予以抗炎、抗凝、补液等对症治疗。2022年3月10日行手术。
【原告认为】
住院前原告腹部从未做过外科手术,腹部无疤痕,无腹疝。出院后原告腹部一直不适,有疤气,切口处有包块膨出,遂至被告处复诊,某县总医院医师诊断为腹症,需再次手术修复。
2023年10月3日,原告前往某省中医院就诊腹部疤气,诊断结果为“腹壁切口疝”,腹壁缺损,上下径约为18cmx12cm之大,系原告之前长期手术切口感染导致,仍需再次手术,手术费用约为100000元,且一次手术不确定能治愈。
因被告手术不当,致原告李某翠因术后切口长期感染形成“腹壁切口疤”,需再行手术修复治疗,且修复效果仍不确定,造成原告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对原告的精神、身体健康均造成巨大损害,致其长期痛苦不堪;
就被告应负医疗过错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计48908.89元。
【被告某县总医院辩称】
1、对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是事实,诊疗过程以病历为准。认可通过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
2、原告2022年2月4日的第一次住院为治疗自身原发的疾病。同时,本次庭审原告提供的住院次数为7次,而鉴定书仅对2022年2月4日病案进行分析,而其他住院主要为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与被告方在第一次诊疗行为中的过错无法得出直接的因果关系。
![]()
3、所以原告该部分的医药费也不应当得到支持。误工费我们认为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年龄较大,且身患自身疾病,我们认为原告如有误工费需要提供其劳动的直接证据,从常理看,误工费不应享有。
【鉴定结果】
某县总医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参与度40%。
【经济损失】
1.医疗费19004元。经核算,医疗费原告个人承担部分为19004元。同时,医疗行为是整体行为,原告后续治疗与被告先前的医疗过错紧密相关。
2.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
3.营养费1530元(30元/天×51天)。鉴于原告年龄和伤情,住院期间确需增加营养,故其主张营养费参照当地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天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4.护理费9093.3元(65079元/365天×51天)。虽然原告未经三期鉴定,但鉴于原告年龄和伤情,住院期间确需专人护理,原告主张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
5.鉴定费12138元。原告支付鉴定费,是为了查明被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有鉴定费发票佐证,客观存在,虽然其中有收据金额3000元,但确系鉴定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6.交通费,结合其病情、住院时间、地点等因素,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500元。
7.此外,原告要求误工费9159.6元,经核实,在医疗事故发生前,原告因伤情和年龄原因已不从事农业生产,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判决,被告某县总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18118.12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