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开门杀”指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后方路况,贸然开门导致行人或来车避让不及,引发碰撞、摔倒甚至伤亡的危险行为。事后关于“谁之过”“谁来赔”等责任划分的问题,往往成为事故各方争议的焦点。
昨天(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规则进行明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能否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有着多年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经验的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薇告诉记者,进入法院诉讼解决的纠纷,保险公司一般只对司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愿意赔偿对乘客造成的损失。而同样是乘客开门致人损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责任认定的表述有比较大的任意性。
吴薇:有些认定乘客和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有些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有些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甚至都不体现开车门的乘客的身份信息;还有一些认定开车门的乘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导致虽然案件情况类似,但是事故责任负担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赔偿责任的不同。

吴薇认为,出台司法解释可以很好地解决裁判尺度不同的问题,做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
征求意见稿规定: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分析,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的信号: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机动车的责任,与机动车有关的责任,都应当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能以乘车人不是认定的驾驶人,或者不在机动车的保险范围之内而主张免责,这也有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最高法前不久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老辛驾驶机动车载客,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小陈开门时也没有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小周发生碰撞,造成小周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老辛负事故主要责任,小陈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周无责任。
老辛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陈、老辛、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老辛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小陈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小周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小陈与老辛同属机动车一方,小陈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老辛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小陈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小周各项损失共计24万多元,驾驶员老辛赔偿小周4200元,开车门乘客小陈赔偿小周1800元。
对此,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相关规定:
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
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吕艳滨说,这起案件提示所有机动车使用人,“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开门时都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你的不注意而给别人造成损害,还不承担责任。”
总台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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