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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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孙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她多年前和前夫离婚时,本来两人已经一致同意将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孩子,并且明明白白写到了离婚协议中,但是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前不久前夫去世,房子突然被查封了,经了解,房子被查封是因为前夫欠下了借款。如今前夫去世了,要想继承这房子得先还债,可是这债是房子赠与孩子之后并且在离婚后前夫欠下的,要继承这房子要先还债吗?
法官说法
孙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孩子,该约定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效力(债权效力),但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从法律层面看,案涉房屋仍属于孙女士与前夫的共有财产,在其前夫去世后,房屋中属于前夫的份额应纳入遗产范围。案涉债务发生于离婚之后,且孙女士未参与借款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债务属于前夫的个人债务,与孙女士及孩子无关。但需注意,由于房屋未完成过户,前夫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作为遗产,仍需用于清偿其生前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若孩子选择接受继承前夫在房屋中的份额,则需在该份额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若孩子放弃继承,则无需对前夫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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