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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背景概述
本案系上海市黄浦区一起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涉案房屋为公有承租住房,征收时共获得补偿款 6,266,097.95 元,户籍在册人员共计 7 人。原告方(张某、王某、张某女儿)主张 3/5 的补偿份额,认为被告方部分人员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被告方(李某、赵某、李某女儿、孙某)则主张全部补偿款归己方所有,否认原告方部分人员的同住人资格。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 4 名同住人,并对补偿款进行了差异化分配,其中稳定连续居住的 2 名被告额外分得搬迁相关补偿费用及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二、动迁利益分割核心裁判口径 (一)同住人认定的核心标准
1. 基础认定规则:户籍在册是前提,同时需满足 “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在沪无其他住房福利或拆迁安置” 等条件。普通人员如未满足居住年限要求,将被排除同住人资格,如本案中原告王某(非知青身份)因未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未获补偿。
2. 特殊群体政策倾斜:知青及知青子女作为特殊群体,享受政策优惠。即使未满足 “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 的常规要求,只要户籍系依据知青政策或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且与涉案房屋存在原始户籍关联,仍可认定为同住人。本案中张某(知青)、张某女儿(知青子女)均据此获判同住人资格。
3. 排除情形:未成年人入户后未实际居住、成年人入户后未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本案中李某女儿(入户后未住满 1 年)、孙某(未成年且未实际居住)均未获得补偿。
(二)稳定连续居住人员额外补偿的裁判原则
1. 补偿性质匹配原则:搬迁相关补偿费用(含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及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其设立目的是弥补征收时实际居住人员因搬迁产生的直接损失(如设施迁移、临时过渡)和配合征收的奖励。该类补偿与实际居住行为直接关联,应优先分配给稳定连续居住人员。本案中,法院将该部分共计 1,104,801.60 元全额判给李某(承租人)、赵某(李某配偶),正是基于该补偿的性质定位。
2. 公平合理分配原则:在整体补偿款分割中,稳定连续居住人员除了参与基础补偿款的均分(或酌分),还可单独享有针对性补贴。法院在分配剩余基础补偿款时,会综合考量房屋来源、与原承租人身份关系密切度、户籍迁入时间等因素,对稳定居住人员适当倾斜。本案中李某、赵某在获得额外补贴后,基础补偿款分配份额亦与其他同住人基本持平,体现了公平性。
3. 实际贡献优先原则:稳定连续居住人员长期使用房屋,对房屋的维护、管理存在隐性贡献,且在征收过程中需实际配合搬迁、临时安置等事宜,承担了更多征收相关义务。额外分配针对性补贴,是对其实际贡献和承担义务的合理回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三、裁判口径的实践启示
1. 特殊群体需留存政策依据:知青及知青子女主张同住人资格时,应提供户籍迁入相关的政策文件、原始户籍材料等,证明户籍迁入的合法性和政策性,以享受政策倾斜。
2. 居住事实需留存充分证据:普通人员应注重留存水电煤支付记录、租房合同(如无自有住房)、证人证言等,证明稳定连续居住的事实;稳定连续居住人员可通过上述证据主张额外补偿,强化自身权利主张。
3. 补偿款分割的差异化认知:动迁补偿款并非简单按户籍人数均分,而是根据同住人资格认定结果、补偿性质、实际居住情况等进行差异化分配。稳定连续居住人员因承担更多搬迁义务、遭受直接损失,获得额外补贴符合裁判逻辑。
四、总结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认为,法院在动迁利益分割案件中,既坚守 “户籍 + 居住” 的同住人基础认定标准,又充分考虑知青等特殊群体的政策优惠,体现了 “一般规则 + 特殊例外” 的裁判思路。对于稳定连续居住人员额外分得搬迁相关补偿及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的裁判原则,核心是回归补偿性质本身,兼顾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注重留存户籍、居住、政策依据等相关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以稳定连续居住人员额外补偿分配为核心
一、案件核心背景概述
本案系上海市黄浦区一起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涉案房屋为公有承租住房,征收时共获得补偿款 6,266,097.95 元,户籍在册人员共计 7 人。原告方(张某、王某、张某女儿)主张 3/5 的补偿份额,认为被告方部分人员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被告方(李某、赵某、李某女儿、孙某)则主张全部补偿款归己方所有,否认原告方部分人员的同住人资格。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 4 名同住人,并对补偿款进行了差异化分配,其中稳定连续居住的 2 名被告额外分得搬迁相关补偿费用及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二、动迁利益分割核心裁判口径 (一)同住人认定的核心标准
1. 基础认定规则:户籍在册是前提,同时需满足 “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在沪无其他住房福利或拆迁安置” 等条件。普通人员如未满足居住年限要求,将被排除同住人资格,如本案中原告王某(非知青身份)因未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未获补偿。
2. 特殊群体政策倾斜:知青及知青子女作为特殊群体,享受政策优惠。即使未满足 “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 的常规要求,只要户籍系依据知青政策或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且与涉案房屋存在原始户籍关联,仍可认定为同住人。本案中张某(知青)、张某女儿(知青子女)均据此获判同住人资格。
3. 排除情形:未成年人入户后未实际居住、成年人入户后未稳定连续居住满 1 年,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本案中李某女儿(入户后未住满 1 年)、孙某(未成年且未实际居住)均未获得补偿。
(二)稳定连续居住人员额外补偿的裁判原则
1. 补偿性质匹配原则:搬迁相关补偿费用(含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及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其设立目的是弥补征收时实际居住人员因搬迁产生的直接损失(如设施迁移、临时过渡)和配合征收的奖励。该类补偿与实际居住行为直接关联,应优先分配给稳定连续居住人员。本案中,法院将该部分共计 1,104,801.60 元全额判给李某(承租人)、赵某(李某配偶),正是基于该补偿的性质定位。
2. 公平合理分配原则:在整体补偿款分割中,稳定连续居住人员除了参与基础补偿款的均分(或酌分),还可单独享有针对性补贴。法院在分配剩余基础补偿款时,会综合考量房屋来源、与原承租人身份关系密切度、户籍迁入时间等因素,对稳定居住人员适当倾斜。本案中李某、赵某在获得额外补贴后,基础补偿款分配份额亦与其他同住人基本持平,体现了公平性。
3. 实际贡献优先原则:稳定连续居住人员长期使用房屋,对房屋的维护、管理存在隐性贡献,且在征收过程中需实际配合搬迁、临时安置等事宜,承担了更多征收相关义务。额外分配针对性补贴,是对其实际贡献和承担义务的合理回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三、裁判口径的实践启示
1. 特殊群体需留存政策依据:知青及知青子女主张同住人资格时,应提供户籍迁入相关的政策文件、原始户籍材料等,证明户籍迁入的合法性和政策性,以享受政策倾斜。
2. 居住事实需留存充分证据:普通人员应注重留存水电煤支付记录、租房合同(如无自有住房)、证人证言等,证明稳定连续居住的事实;稳定连续居住人员可通过上述证据主张额外补偿,强化自身权利主张。
3. 补偿款分割的差异化认知:动迁补偿款并非简单按户籍人数均分,而是根据同住人资格认定结果、补偿性质、实际居住情况等进行差异化分配。稳定连续居住人员因承担更多搬迁义务、遭受直接损失,获得额外补贴符合裁判逻辑。
四、总结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认为,法院在动迁利益分割案件中,既坚守 “户籍 + 居住” 的同住人基础认定标准,又充分考虑知青等特殊群体的政策优惠,体现了 “一般规则 + 特殊例外” 的裁判思路。对于稳定连续居住人员额外分得搬迁相关补偿及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的裁判原则,核心是回归补偿性质本身,兼顾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注重留存户籍、居住、政策依据等相关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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