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刊播了由三明中院报送的沙县法院典型案例《熊孩子的“骑”祸》。
让我们一同关注
《熊孩子的“骑”祸》
共享电动车,城市出行的新选择,绿色便捷的代名词。然而,当13岁的少年将车把交给12岁的同伴,当两个稚嫩的身影共乘一辆电动车,一次违规骑行,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又该由谁来为这场事故“买单”?让我们聚焦一起发生在三明市沙县区,发人深省的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

2023年10月28日
正值秋高气爽的周六
12岁的美美(化名)
与13岁的丽丽(化名)
相约结伴出行
因为目的地较远
两人便不约而同地
将目光投向了路边的共享电动车

丽丽用她非法持有的
成年人身份证信息
解锁了案涉的电动自行车
交给了美美使用

美美拿到车以后
和丽丽共同将车辆驶出
但是在某酒店门口拐弯的时候
速度过快,无法控制车辆
并最终撞倒了对向行驶的张女士的车辆
导致张女士受伤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
12岁的美美
需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张女士负次要责任
13岁的丽丽无责
在张女士住院期间
张女士与这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初步达成了关于已发生医疗费的赔偿事项

但是治疗结束后
经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
张女士的伤情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各方当事人对残疾赔偿金的事项
没法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张女士向沙县法院
提起了本案的诉讼
起诉要求美美及其监护人
丽丽及其监护人
还有涉案的
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出租方、保险公司
共同对原告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共享电动车运营方
凭借用户认证系统和免责提示规避了责任
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成功抽身
这场事故的责任链条
最终落在了两个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身上

沙县法院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
最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美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
丽丽将违法获得的电动自行车
交给美美使用
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最终
美美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丽丽在美美承担70%责任的范围内
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造成
张女士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共计165532.74元
美美、丽丽均未满18周岁
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两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因为年龄小,遇到紧急事件时的控制能力弱,在遇到复杂多变的交通状况时,容易引发道路安全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孩子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孩子私自使用绑定了他人身份信息的账号,进行扫码骑行,不心存侥幸,不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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