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信用等各种原因,
无法自行购买车辆,
于是便借用熟人名义进行购车,
殊不知,
借用自己的名字给他人购车,
隐藏着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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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弟借堂兄之名买车
车贷未还突然失联
大华(化名)与小华(化名)是堂兄弟关系,小华因征信问题无法正常购买车辆,于是借用大华的身份购买了二手车,大华配合小华办理了相关手续,车贷由小华转账到大华账户进行贷款划扣,车辆实际是由小华使用。
然而2024年9月起,小华未能按期偿还车贷,贷款机构向大华催收,大华无奈先行支付了车贷9200元。因小华电话停机、微信不回,两人无法就车贷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大华将小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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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寻找多种证据
解决原告债务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第224条、225条的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变动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并不以登记为法定条件,故对于案涉小汽车实际所有权人的认定,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案涉车辆是被告借用其身份购买的事实与销售人员所陈述的实际交易过程能相互印证。
其次,根据法院调取的原告大华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被告的账户向原告扣划车贷的银行账户持续转入多笔款项,其中多笔为贷款公司划扣款项当天转入,且转账金额与车贷金额几近相等,被告小华的转账行为与车款的偿还高度相关。
第三,机动车预留手机号码是为了车辆的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等方便相关业务的办理,而案涉车辆所预留的联系电话为被告小华使用的手机号码。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具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原告关于案涉小汽车实为被告小华借用其身份购买且由被告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转账偿还案涉车辆贷款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被告小华作为实际购车人,车辆也由其支配使用,原告支付的9200元应认定为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车贷款,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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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
个人身份信息很重要,
千万别乱借他人!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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