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交通事故中存在的争议情形做出进一步明确,其中提到,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依法请求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开门杀”,是指机动车车内人员下车时疏于观察,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开门杀”是十分常见的意外交通事故,且极易对路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伤害。 一起“开门杀”引起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和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往往并非同一个主体,比如涉及车辆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乘车人、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多方主体。被侵权人(通常也是受害人)索赔起来,往往比较繁琐。最高法征求意见稿“化繁为简”,明确了机动车一方为责任主体,着重强化了保险的救济和保障功能。
在“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可能因涉及多个主体,出现赔偿责任“扯皮”现象。特别是涉及大额赔偿,容易出现赔偿不及时、无力承担等情况。如果因为机动车一方的扯皮,赔偿无法到位,对被侵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赔偿存在的争议地带作出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可“锁定”机动车一方为责任主体,保险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无异是对被侵权人“兜底”,便于被侵害方尽快拿到赔偿款。相关条款以司法名义保护了被侵权人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扯皮和推诿,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守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此前审理“开门杀”责任纠纷案,体现了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法条精神。最高人民法院10月30日曾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开门杀”。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乘客陈某开门时未充分注意,造成骑车的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法院认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周某某4200元,陈某赔偿周某某1800元。该案裁判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起到了普法作用,也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明确“开门杀”责任主体,避免赔偿纠纷中扯皮现象。对于被侵害人而言,可以大大减少维权和追偿成本。期待最高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后早日落地,让交通纠纷案件少一些无畏争议、多一些法律共识。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曹玉兵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