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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核心事实背景
被继承人张桂兰(2023 年 1 月 11 日去世)与王建国(2022 年 8 月 18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为长子王强(本案被告)、次子王鹏(本案被告)、三子王东(本案原告)。王建国、张桂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涉案房屋为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即一号房屋),2014 年 7 月以张桂兰名义向甲开发公司购买,2017 年 6 月 22 日登记在张桂兰名下,权利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购房款 420737 元,另支付契税、维修资金等费用 18971.97 元。王建国、张桂兰去世后,王东与王强、王鹏就涉案房屋继承分割未达成一致,王东遂提起诉讼。
(二)涉案房屋(一号房屋)争议事实
出资与产权归属争议:
原告王东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母亲张桂兰名义购买,因自身无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购房款 420737 元及相关费用均由其支付(通过向舅舅张建军借款 46 万元筹集),且房屋由其出资装修并一直居住;张桂兰、王建国生前多次表示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故应继承 80% 份额。为证明主张,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借条、银行流水、装修合同、居住缴费凭证等证据。
被告王强抗辩:不清楚购房出资细节,认为张桂兰自有资金购房,与王东无关;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三人平均分配,不同意王东主张的 80% 份额。
被告王鹏抗辩:认可王东所述事实,确认涉案房屋系王东借名购买,购房款及装修费用均由王东承担;自己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同意将应得份额全部归王东所有。
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争议:
原告王东主张:2016 年涉案房屋装修后,父母在保定老家及北京自己、王鹏家中两地居住,自己长期为父母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用、陪护就医,还承担了父亲丧葬费 1 万元、母亲丧葬费 2 万元,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自己女儿患重度抑郁症,家庭生活困难,应多分遗产。
被告王强抗辩:父母主要在老家居住,偶尔到北京居住,住院时由三兄弟轮流照顾,自己因新冠隔离期间才由王东、王鹏代劳;父母丧葬事宜由三人共同办理,父亲丧葬费自己也支出 1 万元,母亲丧葬费是用父母自有资金支付,不认可王东尽主要赡养义务,反对其多分份额。
被告王鹏抗辩:认可王东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意王东多分遗产,自愿放弃自身份额。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王东诉求
判令原告王东继承被继承人张桂兰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房屋(一号房屋)80% 的份额,被告王强继承 20% 的份额;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强、王鹏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王强:不同意王东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三人平均分配;本案诉讼费不应由自己单独承担。
王鹏:自愿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的份额,同意将自身应得份额归王东所有;认可王东应继承 80% 份额,王强继承 20% 份额;不主张承担诉讼费。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桂兰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房屋(一号房屋),由原告王东继承 80% 的份额,由被告王强继承 20% 的份额。
四、法院说理
1.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的遗产属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桂兰名下,且双方均认可房屋无遗嘱、无其他案外人权益,故房屋属于张桂兰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 购房出资与居住使用情况的考量
王东提交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其通过借款筹集购房款,实际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装修合同、居住缴费凭证等证据,可佐证房屋由其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王强虽对出资情况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桂兰自有资金购房,结合王鹏的认可,法院对王东 “借名购房、实际出资” 的事实予以采信,该情节在遗产分割时应优先考虑。
3. 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王东提交的生活用品订单、医疗缴费凭证、陪护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照顾父母生活、承担医疗及丧葬费用,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强虽主张参与赡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且认可隔离期间由王东、王鹏代劳。综合双方举证,法院认定王东尽主要赡养义务,应适当多分遗产。
4. 继承人意愿与家庭困难的考量
王鹏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并同意将应得份额归王东所有,该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尊重。同时,王东提交的女儿就医报告显示其家庭存在特殊困难,虽非法定多分事由,但可作为遗产分割的参考因素,进一步支持其多分份额的诉求。
综上,结合王东的出资贡献、主要赡养义务、王鹏的份额放弃意愿及家庭困难情况,法院判定王东继承涉案房屋 80% 份额,王强继承 20% 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故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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