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割发代首
曹操“割发代首”是《三国演义》中的一个著名故事。说的是有一次曹操率领军队途经大片麦田,为了不损害庄稼,他下了这样一道命令:“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军法甚严,尔民勿得惊疑。”(《三国演义》第十七回)然而事与愿违,非常不巧,曹操骑马行进时,“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怎么办呢?面对自己违令的局面,书中写道:“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使人以发传示三军曰:‘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这就是故事的经过,后世对这一情节的解读多有分歧,有人将此作为曹操狡猾的例证,说“拔刀割发权为首,方见曹瞒诈术深”。也有人说,其实割发也是一种刑罚,类似“髡刑”,象征对受刑者人格与身份的惩戒。
这个故事并非完全虚构,《三国志》裴松之注引《曹瞒传》有明确记载:“(曹操)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於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於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
若以现代视角审视,“法不加于尊”的辩解是否成立?若认同“春秋决狱”(以《春秋》经义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传统,这一说法尚可自洽;但严格追溯典籍会发现,《春秋》并无“法不加于尊”的直接表述,反倒是《左氏春秋》中有“同罪异罚,非刑也”的记载,强调刑罚应平等适用。尽管后世对《春秋》三传(《左氏》《公羊》《谷梁》)的解读中,可牵强附会出“尊长减罚”的倾向,但这种解读主观性极强,且事发紧急时无从逐字核查典籍,郭嘉与主簿以“春秋之义”含糊辩解,实则是为曹操开脱的权宜之计。
倘若你我是郭嘉或者主簿,又具备一定现代刑法学知识,可以怎样为曹操“开脱”呢?可以说,曹操具有“自首情节”。曹操是东汉人,东汉法律明确规定自首是可以减刑的。如《后汉书·章帝纪》记载:“吏人有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吏民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曹操的马踏了麦田后,曹操随即“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这是典型的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另外,还可以通过严格解释规定来缩小规定的适用范围。可以说,曹操不在这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因为规定是:“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或“士卒无败麦,犯者死”。曹操不是“士卒”,也不是“将校”,而是“总统大军”的丞相,不适用这条规定。还可以说是马践踏了麦田,而不是曹操本人用脚踩踏了麦田,也不是他用刀砍断、用手折断了麦秆。“官军经过麦田,皆下马以手扶麦,递相传送而过,并不敢践踏。”曹操没有下马,而是乘马行,可以说是为了方便指挥军队。当然,说得越多,这条规定的震慑力可能就越小,并且给人口实,觉得曹丞相就像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曹丞相要求别人做到,自己却做不到……
如果士卒们有了这样的想法,他们对规定以及曹操本人都会有轻慢之心。到底怎么办才好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台规定时注意提高立法技术,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加两个字即可,即:“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故意践踏者,并皆斩首。”或“士卒无败麦,故意犯者死”。这样,曹操的马因为突然受惊而践踏麦田的事情就不用处罚了。还可以考虑践踏麦田的面积,这点在规定中也可以加以明确,规定践踏面积达到多少亩“斩首”。此外,可以考虑改变刑罚的种类,不规定“斩首”,而是规定其他处罚方式,这样规定的威慑力虽然可能有所降低,但是可执行性会大大增强。
细读《三国演义》可知,这次曹操行军有郭嘉和许褚跟随,郭嘉是曹操最喜欢的谋士,曹操喜欢他就像孔子喜欢颜回,郭嘉去世后,曹操曾说:“奉孝(郭嘉字奉孝)最少,吾欲托以后事。不期中年夭折,使吾心肠崩裂矣!”曹操也极其欣赏许褚,他曾抚许褚之背说:“子真吾之樊哙也!”如果不是曹操的马,而是郭嘉或许褚的马践踏了麦田,曹操舍得杀他们吗?显然舍不得。如果有不少士兵由于不小心让马践踏了麦田,一律斩首的话,对军队的战斗力是一种损害,所以践踏麦田者“皆斩首”存在难以普遍执行的缺陷。为了不损害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让这个规定具有可执行性,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台规定前,提升立法技术,在规定中加入犯罪主观方面的限定,只惩罚“故意”违反规定者,或者对破坏麦田的面积予以明确,只惩罚大面积破坏麦田的行为,等等。
从法律心理学的角度看,处罚严厉并不是法律规定具有威慑力的主要原因,法律执行准确、公正、快速且无遗漏才能真正让人心生敬畏。
(作者为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南省委员会参政议政处副处长)
【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法韵 作者:甘正气】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