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新闻网连云港讯近日,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的养殖损失纠纷因再审申请再度进入公众视野。连云港市海州区王元荣家庭农场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13.5万元赔偿判决,以“证据不足、因果关系不成立”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将现代农业作业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推向司法实践前沿,引发社会对农业技术应用与法律责任认定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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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直指三大核心争议
在因果关系认定层面,王元荣家庭农场提出关键质疑。该农场强调,其实际喷洒的农药为芸苔素、春雷霉素等低毒品种,与原告海州区板浦镇睿康家庭农场检测出的氯氟氰菊酯成分完全不符。同时,农场作业时的风力低于2级,无人机飞行高度仅为2.5米,从物理条件分析,药液难以飘移至60米外的虾塘。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时间段内,邻近的另外两个鱼虾塘均未出现鱼虾死亡现象,这与此前芜湖湾沚区无人机农药漂移案中3米飞行高度导致170亩虾塘受损的情形形成明显技术差异。
损失计算的准确性成为责任认定的另一焦点。申请方指出,涉案鉴定报告未建立农药与龙虾死亡之间的直接关联,且睿康家庭农场未能提供虾苗投放记录、饲料采购凭证等原始数据,损失核算仅依赖理论推算。据了解,在类似纠纷中,且末县法院曾因证据不足驳回部分赔偿请求,申请方认为一、二审法院在缺乏充分原始数据支持的情况下采信鉴定结论存在不当。
此外,再审申请披露的水质检测结果显示,睿康家庭农场虾塘氨氮含量超标2.3倍,存在长期管理瑕疵。参照九三人民法院相关调解案例,若受损方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若原告自身存在管理瑕疵,应依法减轻或免除被告责任。
司法实践面临举证与事实认定困境
工作人员了解到,一、二审虽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作出判决,但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证据矛盾问题。双方提交的气象数据存在显著区域差异,海州区与灌南县的气象记录不一致,且证人证言效力亦存在争议。在过往类似案件中,若关键证据存在矛盾,法院往往难以准确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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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案件存在多因一果的复杂情形。一、二审法院未完全排除水质污染、养殖密度过高等其他可能导致龙虾死亡的因素。据司法实践案例显示,类似案件中,法院曾因未充分排除干扰因素而作出改判。在多因一果情况下,法院需综合评估各因素的作用比例,这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支持和复杂的技术分析。
专家解读行业影响与司法意义
农业法律专家表示,此类案件需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完成三项核心举证:一是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证明被告存在操作或管理过错;三是证明损失金额具有客观计算依据。若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该案同时折射出当前无人机植保领域存在的监管盲区,包括飞行高度、风力阈值等作业规范缺失,以及对相邻敏感区域的防护提示义务不明确等问题。公众争议主要集中在“农业效率与生态安全”的平衡层面,此次再审结果或将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产生重要影响,为现代农业技术应用中的法律责任认定提供司法参考。
目前,王元荣家庭农场的再审申请已依法提交,这场涉及现代农业技术与生态保护的司法考验,正等待更严谨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此案件的相关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编审/陈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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