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之后没和他续签劳动合同,不过还是继续让他工作了几个月,工资也按之前的待遇正常发放。现在公司想知道,能不能随时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呢?
A:
员工不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还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那就得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也明确:“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劳动者依旧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也没提出反对意见,这就视为双方都同意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是有一方提出要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所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这种情况,双方都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不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得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及时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就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来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还没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且要和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不愿意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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