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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肇事引纠纷
调解护航求学路
吉水县人民法院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耐心沟通与专业调解下,原、被告双方从刚开始的争锋相对,冲突迭起,到最后相互理解,各自退让,最终达成一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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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缘由
2024年10月某日晚间,某中学高三学生袁某,下晚自习后驾驶登记在其父亲袁某某名下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回家,与横过道路的原告郭某某发生碰撞,致使郭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经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学生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某被送至吉水县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等住院治疗。经诊断郭某某右侧肱骨大结骨折、脑梗死等。经司法鉴定郭某某脑梗死后遗症构成七级伤残,交通事故与该伤残之间构成轻微因果关系,后郭某某要求被告袁某、袁某某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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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了案情,并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考虑到被告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并未购买保险,如直接按法律规定判决赔付,被告方可能要承担高额赔偿;并且被告袁某还有两个幼小的弟妹,袁某某及其妻子均是务工人员,家庭收入菲薄。袁某刚刚于2025年考上大学,刚入学可能就要背上沉重的债务压力。思虑再三,承办法官决定此案不直接开庭判决,而是召集原、被告双方,从情理法各方面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原告方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向其释明原告的脑梗死后遗症主要系其自身疾病因素造成,交通事故的影响较小,要求被告承担较高的赔偿不符合情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也很难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如依法判决可能赔偿数额较高,加上袁某刚考上大学就读,高额赔偿无法赔付还可能中断其大学学业,被告方应积极筹集钱款先行赔付部分,取得原告的理解减少赔偿额。
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郭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袁某、袁某某自愿同意赔偿70000元,其余款项原告自愿放弃,被告袁某、袁某某当场支付25000元,并保证分两年赔付完剩余款项。
司法审判是善良与公平的艺术,法官不仅要严格依法裁判,也要帮助群众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不仅要明辨审慎,更要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人文关怀。该案件圆满化解,既依法保障了伤者一方获得赔偿的合法权益,也减轻了被告家庭经济负担以及被告袁某的大学就读压力。未来,吉水法院将持续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如我在诉”的理念,不断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用心用情践行司法为民。
来源: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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