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庐江法院新增2篇、高新法院新增1篇案例入选多元解纷案例库。截至目前,合肥法院已有11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案例数量位居全省第一。
入库案例对同类纠纷探索多元方式化解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dyjfalk.court.gov.cn访问多元解纷案例库,学习、了解多类典型纠纷的多元解纷途径和解纷效果。
孙某与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三阶递进”工作法化解房屋租赁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111-747
关键词:民事 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解除 赔偿损坏修复费 “三阶递进”工作法 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0日,孙某与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某租赁孙某房屋办公,租期3年,租金每年20000元,押金4000元,水费、电费、物业费、电话费及其他因租赁产生的费用均由金某承担,金某不得随意损坏房屋原有装修及消防设施,若金某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孙某,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金某强行终止合同,已付剩余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金某在租期未满也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8日搬走,强行终止合同。2025年1月21日晚,因屋内马桶持续外溢流水,造成屋内地面木地板及墙面损坏,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金某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金某赔偿地板及墙面损坏修复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纠纷标的额虽较小但双方矛盾突出,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并邀请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参与,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采取“三阶递进”工作法高效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阶”核实情况,锁定焦点。人民调解员先行介入,采用“背对背”沟通法,深入了解纠纷实情。沟通中,孙某表示金某恶意退租,且租赁期间使用马桶冲水不当,导致屋内马桶持续外溢流水造成地板及墙面损坏,理应赔付修复费用。金某则拒不认可地板及墙面损坏是自己造成的,且认为孙某拒不返还4000元押金,双方责任理应抵消。人民调解员据此迅速锁定核心争议点:地板墙面损坏原因及责任归属、修复费用金额核定、押金处置。
“二阶”各尽其责,清障筑基。人民调解员负责做好情绪疏导与沟通引导,持续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重点化解对立情绪,引导理性看待纠纷。同时释明如启动鉴定程序,耗时费钱,为后续组织协商奠定基础。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开展现场勘查与专业询价,充分发挥地缘与专业优势,上门实地勘查受损状况,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排查非承租人使用导致损坏的可能性。走访周边建材及维修商户,获取同类维修项目市场报价,为修复费用核定提供客观依据。指导法官负责法律研判与预案准备,检索类案裁判规则,明确承租人维护义务及违约后果的法律边界,预先联系鉴定机构,掌握鉴定流程、周期及预估成本,评估诉讼结果,为制定调解方案提供法律支撑和替代性解决路径的对比参照。
“三阶”衡平损益,合力促和。首先,“背靠背”释法析理。指导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向孙某阐明其主张金额需举证支撑,且如果启动鉴定程序将增加解纷成本;向金某释明其作为承租人应尽的对房屋妥善使用及维护义务,以及不当使用致损的赔偿责任。同步展示三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着重指出鉴定成本占比,以“示范判决”效应引导降低预期。其次,“面对面”利益调和。人民调解员整合前期工作成果,包括物业勘查结论、市场询价数据、类似案件裁判结果等,提出务实解决方案,以物业询价为基础,结合损害程度,建议修复费用为6000元,金某已付4000元押金可用于折抵,差额2000元由金某补足。最后,合力促成合意。指导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协同发力,从法理、情理、经济成本多维度阐释方案合理性。经多轮磋商,双方同意接受“一揽子”调解方案,纠纷实现一次性了结。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租赁合同即时解除,金某支付孙某2000元(6000元修复费中扣除4000元押金)。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第709条、第711条
解纷要旨
房屋租赁纠纷关系民生,若尽早妥善化解,能有效纾解双方“心结”,避免矛盾激化。本案中,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委托人民调解开展先行调解,并邀请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和优势,形成调解合力。其中,人民调解员发挥人缘、地缘优势,从降低成本和节约时间角度出发,引导双方聚焦利益共同点,疏导对立情绪,充分发挥情感沟通“润滑剂”作用;物业公司助力现场勘查,有效排查损害原因,开展周边市场询价,使其结论更显客观、公正,为人民调解员提出具体赔偿金额建议提供了事实和价格依据;指导法官精准释法,厘清责任边界,为调解方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采取“三阶递进”工作法:“一阶”定焦点,明确纠纷化解方向和总体思路;“二阶”夯基础,明确双方各自责任,促推在法律框架下开展协商;“三阶”促和解,通过联合释法,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质履行,做到“事心双解”,实质解纷。
推荐部门:庐江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庐江县人民法院 庐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
周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运用“利益聚焦调解法”化解定金返还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084-730
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解除 定金返还 利益聚焦调解法 “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7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建材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向某公司订购不锈钢建材,材质要求为“316”,周某支付了定金。2025年6月13日,某公司首次将螺栓、铆钉等价值约5000元的部分建材运送至周某处交付,周某当场未予检验直接接收。后周某检验发现该批建材材质为“304”,与合同约定不符。2025年6月14日,某公司再次运送部分建材到周某处时,要求周某付清全部货款后方可卸货,周某则要求某公司先卸货,建材材质验收合格后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某公司将建材运回,不予交付。2025年6月17日,周某发函催告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前,将余下建材运至周某处交付,并接受验收。某公司收函后,未交付余下建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解除合同。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有调解可能,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委托商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决定运用“利益聚焦调解法”, 深入挖掘并平衡双方表象背后的核心利益,引导纠纷实质性化解。
一是深入沟通,找准核心诉求。调解员与当事人分别进行沟通,透过表面,剖析深层利益。指出,周某的核心利益并非要求“双倍定金”的惩罚性赔偿,而是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某公司的核心利益并非“不退款”,而是避免更大亏损,如已生产的板材积压损失、诉讼带来的潜在商誉损害及时间成本等。
二是聚焦核心利益,破解僵局。周某建房结束已无需板材,某公司已生产的第二批板材成为该公司的“负资产”。调解员敏锐地意识到,若能盘活这批板材,就能为某公司减少损失,从而为其接受退款方案创造可能性。于是,调解员发挥商会优势,联系中间人徐某,并借助其行业渠道,成功为滞销板材找到新买家。此举直接将某公司的“负资产”部分变现,极大地减少了其预期亏损,扫清了调解障碍。
三是释法说理,明晰双方责任。调解员会同指导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指导法官指出,合同约定的板材材质为“316”,某公司首次交付“304”板材,二次交付时周某要求先验货后付款符合交易习惯和情理,某公司拉回货物且拒绝回应催货要求,构成根本违约,周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接收首批板材未提出异议,应抵扣相应货款。此外,定金超过合同总价20%部分应视为预付款。据此,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建议周某理性调整诉求。
四是引导互让,促成和解。在指导法官“定分”后,调解员以“六尺巷”精神倡导双方“各让一步”,引导双方聚焦于“减少总体损失”这一共同利益,劝导周某接受快速、低成本地收回大部分资金的调解方案,避免进入审理程序后可能的时间成本和执行不了的风险。同时,劝导某公司主动承担违约责任,指出,得益于板材转售成功,目前公司实际损失远小于直接退款,且主动履行也可避免商誉受损。在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的多番说理和劝解下,双方考虑自身核心利益均已实现,最终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确认解除合同,某公司三日内向周某支付9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3条、第577条、第586条、第587条、第610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瑕疵履行导致买卖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进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一旦在部分履行阶段陷入僵局,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和自身损失的扩大极易造成恶性循环,导致双方的核心利益冲突和矛盾不断加深。因此,化解此类纠纷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精准掌握当事人核心利益诉求,在“存异”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求同”。本案中,依托“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法院邀请商会调解组织参与化解,充分发挥商会熟悉买卖交易习惯和商业模式的优势,快速找准“板材定制转售难”的行业痛点,有效调动行业性专业性解纷资源,解决板材滞销的争议焦点问题,破解双方僵局,为推进调解奠定基础。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发挥指导调解职能,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做实“定分”工作;调解员则以“六尺巷”精神,高效运用“利益聚焦调解法”,引导双方从“立场之争”转向“利益之合”,通过借助行业资源,一揽子化解争议,为对抗性冲突找到合作性解决方案,做实“止争”工作,最终促使纠纷得以高效、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庐江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庐江县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法院+妇联”联动化解涉抚养权离婚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475-695
关键词:民事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孩子抚养权 “法院+妇联”联合化解 行业调解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女)经相亲认识,两人于2019年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双方婚后矛盾不断升级,感情破裂,于2022年分居。2024年,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妥善化解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托“法院+妇联”联动化解机制,委托妇联指派驻法院的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首先,组建团队,梳理案情。婚调委接受委托后,迅速启动组建由“派驻律师+妇联心理咨询师”构成的“两师”调解团队,随即开展初步沟通工作。调解团队详细研读案件材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分别与李某、王某进行单独沟通。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已在长期琐事及矛盾中消磨殆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于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配问题分歧较大。双方都坚决要求抚养孩子,互不相让,王某甚至提出不需要李某支付抚养费。
其次,释法说理,缓和情绪。调解团队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双方成功建立信任关系,实现关键矛盾精准抓取并推进沟通工作。律师调解员与心理咨询师双轨并行开展以下工作:律师调解员围绕抚养权归属的法律考量、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及财产分割方案向双方进行了专业阐释;心理咨询师则着力于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双方关注子女在父母离异过程中的心理需求,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劝导双方各退一步。通过专业引导,双方对抗情绪有效缓解,李某考虑孩子还小,遂同意孩子由王某抚养,但提出全部寒暑假均要求享有探视权。对此,王某不同意,导致调解一时无法推进。
最后,多方协同,促成和解。调解陷入僵局后,调解员主动与指导法官报告,共同研究解决路径。指导法官从司法实践出发,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述探视权的法定属性及保障原则,更深入剖析了同类案件中因探视纠纷导致子女心理创伤、亲情疏离的不利后果,通过丰富实践经验,形成警示效力,让当事人充分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解决方案。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触动了李某与王某作为父母最根本的责任感与关爱,促使双方从僵持到互相让步,成功打破了最后的障碍,最终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处理结果
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王某抚养,并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向抚养孩子的王某倾斜,以保障孩子成长所需;李某拥有每周两次、寒暑假各一个月的探视权,充分保障了父亲对孩子的陪伴与关爱。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4条、第1085条、1086条、第1087条
《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夫妻感情破裂引发的离婚纠纷,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此类离婚涉抚养纠纷常见症结表现为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比例等问题。本案中,依托“法院+妇联”多元解纷机制,邀请婚姻家庭行业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组建基层经验丰富、熟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的调解团队,有效开展家事调查、情感疏导,精准梳理矛盾焦点,完成前端分流与情感破冰等工作,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有效渠道,并通过“专业释法+心理疏导”双轨并行方式,解“法结”的同时更解“心结”。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孩子探视问题,由法院履行调解职能,指导法官共同进行释法明理,特别是通过分析类似案件中因双方争议不下给未成年人心理带来创伤的典型案例,促使双方理性思考、相互协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稳定成长的化解方案,最终双方和平离婚,并妥善处理了子女抚养、探视安排等事宜,最大程度减少离婚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推荐部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区妇女联合会 合肥高新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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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梦云
供稿:立案庭
排版编辑:夏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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