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口径已明显趋严:只要“职务行为”与“投资回报”形成对价,法院就倾向于把“出资”当伪装,把“分红”当贿款。江苏省赵卿等检察官在《人民检察》2025 年第 15 期发文(下称“赵文”)系统梳理了“无出资—部分出资—真实出资”三种形态,并给出“受贿数额=实际收益-出资额-应得收益”的计算公式,对辩护人来说,既是“靶子”也是“盾牌”。本文结合赵文观点、最新判例及笔者办案经验,提出“三步审查、五个突破口”,供同行、当事人快速“对号入座”。
一、快速定位:你的当事人属于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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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步审查:拿到卷宗先干什么?
1. 查“资金流”
- 银行流水是否“闭环”——出资款是否当天转回请托人?
- 有无“过桥”账户——先转入第三人再回流,构成虚假出资。
2. 查“权钱对价”
- 时间轴: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会议纪要 vs 分红日,是否 30 天内?
- 书面痕迹:微信“拜托领导加快拨付”、邮件“按 30% 给你留利润”。
3. 查“公司真实现状”
- 审计报告:净利润率 3% 却分红 50%,直接暴露畸高。
- 工商内档: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有无“弥补亏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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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个实务突破口
(一)“出资真实”抗辩——把垫资变借款
1. 提交《借款协议》、还款流水、利息支付凭证;
2. 请托人笔录中若承认“确实要还”,可切断“权钱交易”主观故意;
3. 若已归还部分本息,主张“民事借贷”要求剔除对应收益。
(二)“应得收益”抗辩——用评估报告把利润算高
1.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同行业平均净利润率”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2. 把“资金占用成本”“市场风险溢价”计入应得收益;
3. 若公司当年亏损,主张“无利润可分”,全部收益均系受贿(反而降低数额)。
(三)“劳动报酬”抗辩——把“经营管理”拆出来
1. 收集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考勤表,证明实际参与日常经营;
2. 按“同类岗位市场薪酬”计算合理劳务对价(一般 20-60 万/年);
3. 主张“分红=劳务报酬+资本回报”,请求扣减劳务部分。
(四)“固定回报”名股实债——改定性为“借贷”
1. 股东会决议是否约定“无论盈亏均按 12% 派息”;
2. 公司资产负债表是否列示为“应付股利”而非“实收资本”;
3. 若符合《九民纪要》第 91 条“名股实债”特征,主张不构成受贿,而系违规借贷。
(五)“无具体请托事项”抗辩——打掉“为他人谋取利益”
1. 项目立项、审批、拨款时间早于投资时间,可否定因果关系;
2. 会议纪要、签字文件无被告人署名,证明其未利用职务;
3. 若仅有“感情投资”或“节日送礼”,可援引《贪污贿赂解释》第 13 条,主张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主张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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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额计算:如何把 10 年变成 3 年
公式:受贿数额 = 实际取得收益 − 真实出资金额 − 应得资本收益 − 合理劳动报酬
1. 真实出资:以银行到账、验资报告为准,当天回流部分直接剔除;
2. 应得资本收益:按“同期银行间贷款利率+行业平均利润率”上限计算;
3. 合理劳动报酬:参照本地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 倍封顶;
4. 复利问题:坚持“单利”抗辩,反对把分红再投资产生的“复利”累计为贿款。
五、认罪认罚与退赃策略
1. 先“数字”后“认罪”——数额谈妥再签具结书,防止“认罪不认数”;
2. 分段退赃——先退“无争议部分”,保留“争议部分”作为量刑讨价还价筹码;
3. 预缴罚金——可额外减少刑期;
六、结语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罪与非罪”只有一条红线:投资收益是否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对律师而言,核心工作就是“把账算清、把事做实、把链切断”——算清应得收益、做实出资和劳动、切断请托与收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在三类模式中找准定位,活用“五个突破口”,能把 10 年的“重罪”打成 3 年的“轻罪”,甚至打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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