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海律通讯”
原标题:走私战略矿产(锑锭、锗锭、稀土等)不起诉之后海关如何行政处罚?走私两用物项货物不起诉案例10起,看海关后续处罚
吴国雄律师 深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注:近期,本律师团队接到不少咨询:走私两用物项出口案如锑、锗、稀土等,检察院不起诉之后,海关将如何处罚的问题。我们收集了近年相关案例,供相关人士参考。以下案例来源公开渠道,涉案企业、人员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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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案件无关)
案例1 伪报目的国走私出口氢氧化钠至缅甸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甲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乙乙商贸有限公司、陈某、陆某在明知向缅甸出口氢氧化钠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未办理该许可证的丙丙集团有限公司,以伪报贸易国的方式走私出口四票氢氧化钠至缅甸,共计260吨。
以上事实有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缉私局起诉意见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箱单、发票、提单、收取担保凭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银行水单、企业情况说明等材料在案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甲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940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64635元,对陈某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乙乙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64635元,对陆某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2 伪报目的国走私出口碳酸氢钠至缅甸
AA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在未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采用伪报抵运国、目的地港的方式,在2020年6月、9月,将AA公司生产的碳酸氢钠销售到缅甸。出口碳酸氢钠两票,货物净重分别为:27吨、81吨;货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2553.67元、114853.46元。上述货物出口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6224.28元。
A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AA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查问笔录》;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检察院出制发的《不起诉决定书》以及《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察院《检察意见书》;02.26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案卷材料复印件;03.09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案卷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鉴于AA公司上述走私行为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的等值货款人民币155635.37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224.28元。
案例3 伪报最终目的国走私出口碳酸钠至缅甸
2019年12月,B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员,为将一批碳酸钠(纯碱)销往缅甸牟利,通谋采用伪报最终目的国、指运港方式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将之走私出口。
当月,B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当事人CC农资有限公司采购了该批66吨碳酸钠,约定由CC农资有限公司清关出口。为实施走私,B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明知CC农资有限公司没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隐瞒了货物目的地为缅甸的事实,向CC农资有限公司提供了显示最终目的国、指运港为新加坡的虚假报关资料,用于伪报清关。
2020年1月21日,CC农资有限公司在未有效核实真实目的地的情况下,作为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了涉案货物,申报的最终目的国、指运港均为新加坡。最终涉案货物被走私出口,运至缅甸。
当事人B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B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上述走私行为,属于该公司单位走私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B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参与策划并具体实施了上述走私行为,属于该公司单位走私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CC农资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B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CC农资有限公司均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业务资料;提单;微信聊天记录;笔录材料;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B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走私货物;对法定代表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业务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CC农资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鉴于走私货物已被实际出口至境外,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B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96977元。
案例4 将膨胀石墨伪报成鳞石墨报关出口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间,当事人DD进出口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为给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口膨胀石墨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单证逃避海关监管,将251000 千克膨胀石墨伪报成鳞石墨报关出口。经计核,上述走私货物出口货物价值共计 2298038.9 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讯问笔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3)货物、物品价值证明书;(4)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DD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
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被使用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DD进出口有限公司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298038.9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DD公司主管人员张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案例5 硫化钠 许可证目的国为俄罗斯,实际出口国为乌拉圭
2022年1月25日至3月1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三票报关单项下硫化钠共计54吨,商品编号2830101000(需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FOB总价38340美元,贸易国俄罗斯联邦。经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在明知上述货物最终出口目的国为乌拉圭的情况下,以伪报贸易国方式将硫化钠走私出境,以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因犯罪情节轻微,2023年9月7日,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讯问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5821.49元,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例6 将人造石墨伪报为煅烧石油焦向海关申报出口
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煅烧石油焦36吨,申报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C&F总价36720美元,其中运费86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经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出口货物属于两用物项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情况下,以伪报品名方式将人造石墨伪报为煅烧石油焦向海关申报出口,以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因犯罪情节轻微,2022年11月25日,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微信聊天记录,扣留的36吨人造石墨实货及查验、化验、归类材料,涉案货物照片,讯问笔录、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两用物项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6万元。
案例7 出口纯碱至缅甸,伪报目的港为新加坡
2017年2月,EE化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明知纯碱出口至缅甸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策划、组织该公司采用将目的港伪报为新加坡的方式将一票纯碱走私出口至缅甸仰光,数量为63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EE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黄某为该公司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及其他业务资料:订舱资料:提单及集装箱动态运输轨迹:往来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EE化工有限公司等的业务资料文件:笔录材料: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EE化工有限公司的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被实际出口至境外,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EE化工有限公司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98429元。对黄某处罚1万元。
案例8纯碱
2017年2月、4月,FF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明知纯碱出口至缅甸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在没有该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为货代分别配合EE化工有限公司、GG国际有限公司采用将目的港伪报为新加坡的方式将63吨、210吨纯碱走私出口至缅甸仰光,王某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制作并向报关企业提供了用于伪报的虚假单证,具体实施了上述走私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FF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王某为该公司单位违法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及其他业务资料;订舱资料;提单及集装箱动态运输轨迹;往来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EE化工有限公司等的业务资料文件;笔录材料: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FF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王某予以警告。
案例9 将膨胀石墨伪报成鳞片石墨走私出口
经查,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间,HH碳素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许某某在明知出口膨胀石墨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其公司员工章某制作虚假单证逃避海关监管,将膨胀石墨259575 千克 伪 报 成 鳞 片 石 墨 走 私 出 口。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据;(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扣留决定书及扣留清单;(4)不起诉决定书;(5)《讯问笔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6)你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HH碳素有限公司、许某某、章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HH碳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
鉴于上述走私货物中有158050 千克案发前已经出口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该部分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 1552790元人民币。
综上,决定对HH碳素有限公司没收在扣走私货物膨胀石墨101525 千克,并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 1552790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HH碳素有限公司主管人员许某某予以警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HH碳素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章某予以警告。
案例10 碳酸钠
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通过JJ有限公司申报出口54吨碳酸钠,申报贸易国别和抵运港为越南。该票业务实际客户为老挝某进出口公司,货物实际目的地为老挝。当事人在明知向老挝出口碳酸钠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主管人员云某具体操作,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将贸易国别伪报为越南申报出口54吨碳酸钠。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伪报贸易国别的方式走私出口碳酸钠至老挝,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出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述之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缉私分局移送行政处理函及随案移送的案卷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收取担保凭单、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查问笔录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对当事人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因走私货物已出口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上述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6.4629万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云某为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云某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6.4629万元;
2、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3、对主管人员云某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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