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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
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根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部署
海沧区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整治
坚持源头治理、治乱创安
防范行业领域乱生恶生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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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整治
是扫黑除恶的治本之策
今年以来,海沧区围绕工程建设领域,重点开展整治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和私设弃置场、招投标违法违规、工程欠款欠薪、“两违”乱象等工作,坚决查处行业乱象,全面加强监管,形成强大声势,取得了阶段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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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程项目欠款欠薪,罚8.5万元!
2025年上半年,区住建和交通局、区人社局发现某集体经济项目存在拖欠193名农民工的今年2-4月工资约120余万元。经查,分包单位存在“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和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被处以8.5万元罚款。并督促将拖欠工资支付到位。
02
村民违法占地140平建房,坚决拆除!
2025年8月,区城管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东孚街道某村某社一处耕地位置,村民陈某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占地建设一层砖混房屋,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即制止陈某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违法建筑进行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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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摸排线索“全域覆盖”
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行业主管单位和街道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在建工地、涉建筑企业和村居重点部位“双随机”检查、日常巡查力度,滚动排查整治违法违规问题。
针对大型工程易发生黑恶犯罪问题,结合日常巡查常态化开展涉黑恶线索专项摸排,突出区管在建工地,收到线索摸排表704份,现场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PART.02
全民参与“共治共享”
全区以 LED 屏、宣传栏、微信平台等多种载体,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以案释法,也走进村居和工地发放平安工地、平安海沧宣传册。围绕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今年累计开展各类宣传 1946 次。
从建筑工人到普通群众,参与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熟知法规、主动监督,“扫黑除恶、治乱创安”“人人参与、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不断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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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整治乱象“决不手软”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倾倒和私设弃置场、招投标领域乱象、工程欠款欠薪、“两违”等重点问题,坚持靶向发力、精准破题。截至目前主要成效:
01
整治招投标领域乱象:
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发现并整改问题74项,追缴款项1380万元。
02
整治工程欠款欠薪:
解决欠薪纠纷72起,为401名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658.596万元。
03
整治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查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19起,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金217200元。
04
整治擅自设立弃置场地:
查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地4起,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金14750元。
05
整治“两违”建设:
立案查处“两违”建设问题8宗,依法处置整改并处罚金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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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不得违法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不得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5.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二)....。(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6.不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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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儿互相提个醒
一审/美编:李梓凡 黄馨
二审:王庆平
三审:庄梅芳
资料:海沧区委政法委 区住建和交通局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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