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能了,毕竟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这边。不过从现实来说,极少数有这种情况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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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说。
1.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新加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凡是适用该制度的案件,在检察院的审理阶段便会做一个认罪认罚具结,控辩双方达成一个量刑协议。
这时检察院便会提出一个量刑建议。
这个量刑建议是被告人也认可的建议。
这个建议必须是明确的,包括明确的主刑,明确的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而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是必须采纳的。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2.可能改判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了5种可以改判的情形,只要符合上述5种情形之一,法院都有可能会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从实务中来看,法院可能改判实刑的主要有:
一是检察院建议缓刑,但是没有做社区调查评估。后来经过社区调查评估,司法所认为被告人不适合宣告缓刑,不适合进行社区矫正。
二是检察院建议缓刑的前提在于被告人自愿退赃退赔,愿意缴纳罚金。但是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不愿意退赔了或者是没有能力退赔了。
当然也有在反悔、不认罪的情形,但是这种很少很少。
三是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的新的犯罪事实。这时可能涉及到数罪并罚。
四是案件存在被害人,但是前期的退赃工作并没有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比如说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死亡的案件。严格来说,应当取得所有的同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谅解。但是在前期和解工作中有可能存在遗漏,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取得被遗漏的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就有可能改判实刑。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的规定,无论属于哪种情形,想要改判实刑,法院必须先得给检察院一个调整量刑建议的建议书。
只有检察院仍然不调整或者调整以后仍然达不到罪责刑相适应标准的,法院才会直接改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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