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挂个名”就能领钱,“生个娃”秒到账——不用上班、不打卡、零成本,产后轻松拿走几万元生育津贴?这条看似“无本万利”的捷径,其实是通往审判法庭的“高速匝道”。近日,随南安法院的两起鲜活案例,一起撕掉“只蹭几步路”的侥幸面具,看看“假劳动关系”背后究竟有多重的刑事代价。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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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在经营某公司期间,受他人请托,帮助黄某乙、林某甲、林某乙在未到该公司工作的情况下挂靠缴纳医疗保险,生育后共计骗取生育津贴人民币4.4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工作便利,帮助他人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本院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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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法人王某、会计石某,明知杨某、洪某、黄某、龚某未在公司就职,仍帮助其虚构劳动关系,以单位职工名义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从国家生育保险基金中骗取生育津贴,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石某、杨某、洪某、黄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医保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洪某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龚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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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 关国家长治久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务必遵守医保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享受医保有关待遇。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
来源:南安法院、海峡导报大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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