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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4个,包括3个刑事案例、1个民事案例。典型案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中,原二审期间公司法已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违反修正后公司法的规定,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对此案依法再审裁判,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均由合同纠纷引发,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存在侵占、挪用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有利于体现刑法最后的保障作用,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此外,典型案例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
最高法表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中,原二审期间公司法已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违反修正后公司法的规定,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对此案依法再审裁判,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均由合同纠纷引发,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存在侵占、挪用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有利于体现刑法最后的保障作用,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三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
以上典型案例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依法保护的原则,对具体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如同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航道上点亮了一座灯塔,以法治之力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意义深远且重大。
从纠正冤错到划定边界,从平等保护到机制建设,司法的每一次精准发力,都在为民营经济注入确定性的力量。2019年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法学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一致表示:经济活动是民事活动,市场经济是民事经济。市场经济应该主要靠民法和经济法调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范市场活动的主要法律应该是民法、经济法,而不是刑法。
2025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就强调,“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刚刚公布的“十五五”规划中就明确指出: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贡献了众多税收、GDP、技术创新成果和就业岗位。最高法的这些案例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家能够吃下“定心丸”,专心创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必将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繁荣注入强大动力。
(经济观察网 李晓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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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丹
宏观经济研究院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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